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抗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覆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8次會議、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抗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10.08.06
  • 實施時間:2010.09.01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8次會議、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抗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覆》已於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8次會議、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對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抗訴後,在第二審開庭審理中又要求撤回抗訴的,是否允許撤回抗訴。經研究,批覆如下:
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抗訴,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開庭以前申請撤回抗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的規定處理。在第二審開庭以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不準許撤回抗訴,繼續按照抗訴程式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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