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條件是否製作裁定書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條件是否製作裁定書問題的批覆》在1992.05.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條件是否製作裁定書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5.16
  • 實施時間:1992.05.16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2)22號請示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如果屬於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書主文可表述為:
“同意××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以××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現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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