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又提出撤回抗訴的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又提出撤回抗訴的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2.04.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抗訴期滿後又提出撤回抗訴的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4.08
  • 實施時間:1992.04.0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抗訴,抗訴期滿後又提出撤回抗訴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抗訴期限內提出抗訴,抗訴期滿後又提出撤回抗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不準撤回抗訴,並按照第二審程式繼續審理。
1992年4月8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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