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19
- 實施時間:20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