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是否允許不抗訴的被告人委託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1.2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是否允許不抗訴的被告人委託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11.25
- 實施時間:1990.11.2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19號《關於是否允許不抗訴的被告人委託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對這類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有關抗訴人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也要審查其他同案人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然後一併作出第二審的判決或者裁定。因此,在第二審程式中,為保障未抗訴的原審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他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