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抗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死亡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抗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死亡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1.02.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抗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死亡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2.11
  • 實施時間:1991.02.1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王安明與王志方、王志元父子為析產一案第二審期間王安明死亡應如何結案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抗訴人王安明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死亡,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和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並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在中止訴訟滿6個月不參加訴訟,即按終結訴訟處理。
此復
司法檔案(類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