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紳士

太平紳士

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也譯作治安法官)是一種源於英國,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維持社區安寧、防止非法刑罰及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法律程式的職銜。

成為太平紳士無須任何學歷或資格認證要求。現時英國的英格蘭與威爾斯、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皆有太平紳士制度,但各地區對太平紳士的定義和要求皆有分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平紳士
  • 外文名:Justice of the Peace
  • 又稱:治安法官
  • 源起:英國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香港,種類,職責,補充,條例,附表1,附表2,加拿大,

英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紳士或裁判官共同負責執行簡易過犯的懲處(或作“循簡易程式審訊”):法庭可裁決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監禁處分。裁判法庭設有一名有法律資歷的書記,負責向法庭提出相關法例的建議。太平紳士或裁判官的人選從各個地區、各個階層挑選。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間,都要接受嚴謹的訓練。裁判官是非受薪的義務工作者,但可領取車馬費及生活費。一般的非專業裁判官每年需擔任最少26節(每節半日)的服務,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擔任一日服務。除了非專業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舊稱“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處成員,可以單獨審理案件而無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與一判在郡法院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並不相同,這一點很重要。
現時,裁判法院可審理輕微違紀行為,可判處5000英鎊以下的罰款及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占英格蘭及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超過95%的刑事案件。對於較嚴重的違紀行為,裁判官負責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訴書。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例如:處理髮牌申請。不過根據牌照法案 (2003年),這些管轄權都已撤銷。
在法院法案 (2003年)正式執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區工作(參看:裁判法院委員會、案發地點、簡易法庭地區)。這規定現已變更,改為編配到各地方司法區。
太平紳士法案 (1997年)為現時太平紳士的委任訂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義委任;根據相同的機制,亦可用於太平紳士的撤銷。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須要有七年的一般資歷,並由英女皇按大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蘇格蘭

蘇格蘭的法律體系中,太平紳士都是蘇格蘭區域法院內的非專業裁判官。“蘇格蘭區域法院”在1975年設立,用以取代過往的自治市警察法院。裁判官或單獨審理案件,又或三位共同審理、並有一位具資歷的審裁顧問擔任召集人或法庭書記。裁判官負責審理危害公眾安寧、醉酒、輕微襲擊罪、小額盜竊案及其他根據《民政法 (蘇格蘭) 1982年》所訂定的犯法行為。
格拉斯哥,由於法院需要審理大量案件,使以聘請了三位事務律師擔任“受薪裁判官”,以取代非專業法官的職能。受薪裁判官與簡易郡法院具有等同的定罪權力。不過,在2006年,蘇格蘭行政院頒布統一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管理,但仍保留非專業法官,作為把蘇格蘭的司法體系統領於上議院大法官的第一步。

香港

種類

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新界太平紳士三種,三者只是在產生程式和條件上有差異,與職能及地位上沒有分別;而上述三種頭銜一直使用直至回歸前最後一次授勳。回歸後為了反映與殖民地時代的區別及不同,在回歸後進行第一次授勳前夕宣布作出變革。並在原先的三種頭銜基礎上進行了細微的分類,以確保凸顯授勳者所接受頭銜的先後次序及重要性。改革後授勳頭銜次序如下:
(01)大紫荊勳章(GBM)太平紳士——此勛銜獲得者需為對香港做出重大貢獻的人,由擔任特區最高行政機構首長職位(即特首。回歸前為港督或英女皇及其委任之人士負責授勳)負責頒授。得此勛銜者之人士大多數均為對香港地區有舉足輕重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不論是民生還是經濟及其他界別都有作出突出貢獻)。PS:由於早期獲頒授者當中大部分人在回歸前並無要求殖民地政府授勳或未曾接受勛銜,所以回歸後第一批受勛者當中真正擁有殖民地時代太平紳士頭銜者共有20人(其中3人為後期追加);分別為:安子介利國偉查濟民鐘士元羅德丞、沙里士、黃保欣陳方安生楊鐵梁高登列顯倫沈澄方心讓李嘉誠曾蔭權梁愛詩鐘逸傑劉皇發李業廣李東海(最後三人為追加者)
(02)金紫荊星章(GBS)太平紳士
(03)金英勇勳章(MBG)太平紳士
(04)銀紫荊星章(SBS)太平紳士
(05)銀英勇勳章(MBS)太平紳士
(06)各部隊卓越獎章:

職責

香港的太平紳士主要職責為巡視如監獄等羈押院所,接受被扣留者的投訴,避免懲教當局對扣留人士施行法院判決以外的刑罰。太平紳士同時可監理和接受市民的宣誓和聲明,使該宣誓或聲明具有法律效力,此範疇的工作中最為人所熟知的是於每次六合彩開彩攪珠時聯同香港賽馬會受助機構代表負責監理開彩結果。

補充

如同其他香港政府或前港英政府授予的勛銜一樣,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人可在其名字後加上“JP”字樣,作為個人正式銜頭之一部份。在香港一般人視成為太平紳士為一種身份象徵,因此有不少社區人士皆踴躍捐款或擔任公職,以期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在過往,香港的太平紳士亦一如其他大英國協國家一樣,需要審理案件;但現時其職能已被具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官所取代。

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太平紳士的委任、職能、辭職及免任,以及就附帶或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997年5月30日] 1997年(丁丑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太平紳士條例》。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太平紳士”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根據第3(1) 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
“被扣留者” (detained person) 指附表1第II部指明的人﹔
“新界太平紳士” (New Territories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根據第3(2) 條獲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
“諮詢小組” (advisory panel) 指附表1第III部指明的小組﹔
“羈押院所” (custodial institution) 指附表1第I部指明的地方。
3. 太平紳士的委任
行政長官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以下人士為太平紳士─
擔任公職而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
或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任何其他人。
政務司司長可不時按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根據第(1)(b)款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而他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為新界太平紳士。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太平紳士須在獲委任後儘快在監誓員主持下作出採用附表2所列格式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如屬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公告須在第(3)款提述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作出後始可在憲報刊登。
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不得在其於憲報公布之前生效。
4. 任期
太平紳士在下述情況下即終止擔任該職位─
其委任根據第6條被撤銷﹔或如屬根據第3(1)(a) 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在他離開公職時。
根據第3(2)條獲委任為新界太平紳士的太平紳士如根據本條例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即須終止擔任新界太平紳士的職位。
5. 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
太平紳士的職能是─
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探訪任何被扣留者﹔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監理和接受聲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職能﹔及(如屬根據第3(1)(b) 條獲委任的太平紳士) 擔任任何諮詢小組的成員。
根據任何條例獲委任或指定以履行第(1)(a)或(c)款所指職能的太平紳士,須行使該等條例授予他的權力和履行該等條例委予他的職能。
太平紳士須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他的其他職能。
6. 撤銷委任
行政長官可在下述情況下藉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 (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所指的精神紊亂﹔
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並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
行政長官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載有關於撤銷委任的理由的充分陳述。
根據第(1)款撤銷委任一事須在憲報公告。
7. 辭職
太平紳士可隨時藉致予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而辭職,並自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如沒有指明日期,則自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日期起終止擔任太平紳士。
8. 修訂附表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而修訂附表1。
9. 過渡性條文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太平紳士職位的人在其委任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留任太平紳士─
如屬官守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1)(a) 條作出並已生效一樣﹔
如屬非官守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1)(b) 條作出並已生效一樣﹔或如屬新界太平紳士,猶如該項委任是根據第3(2) 條作出並已生效一樣,而本條例的條文亦據此適用。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憑藉其職位而擔任太平紳士的大法官、地方法院法官 (包括地方法院暫委法官) 或裁判官在本條例生效時終止擔任太平紳士。
在本條中─
“官守太平紳士” (Official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獲總督委任為官守太平紳士的人﹔
“非官守太平紳士” (Non-official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獲總督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的人。
10. (已失時效而略去)

附表1

[第2 及8 條]
第1部
羈押院所
《監獄條例》(第234章)第23條所指的監獄或由香港懲教署署長所控制的任何其他院所。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3H條指定為羈留中心的地方。
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11條核准的院舍。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16條指定的拘留地方。
第II部
被扣留者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第204章,附屬法例A) 第2 條所指的被扣留者。
第III部
諮詢小組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 第29B條所指的諮詢小組。

附表2

[第3(3)條]
就職誓言
本人  , 既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   謹此宣誓  _
} ,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及宣誓
本人定當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太平紳士的身份,忠誠盡實地為香港市民效力。
於 19 年 月 日
宣誓
聲明
…………………………
…………………………
監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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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已失時效而略去)

加拿大

在加拿大各省的司法制度中,太平紳士的職務包括作為較為輕微案件(例如違反交通條例)的裁判官。加拿大太平紳士全部由省長委任。但是,要成為太平紳士的人士都需要有一些專業資格或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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