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成長
仕途
自1960年起,開始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1970年7月,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同年創辦了香港法律期刊。
1972年的六一八雨災,烈顯倫被埋在旭和道旭和大廈,消防員依循他收音機的歌聲而將他救出。
1992年9月,獲直接委任為抗訴法院法官。1995年獲委任為抗訴庭副庭長。
多年來,他曾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城市規劃抗訴委員會、水質污染管制抗訴委員會、空氣污染管制抗訴委員會、噪音管制抗訴委員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及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諮詢委員會的主席、欺詐問題法律改革小組委員及稅務抗訴委員會的副主席。他曾經兼任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主席及法國文化協會主席,並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及香港大學的議會成員。
2000年,為表彰列顯倫法官竭誠服務司法機構,出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期間,表現傑出,獲頒授大紫荊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