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在1997.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3.25
- 實施時間:1997.03.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業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修訂刑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驟,引起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好修訂的刑法,對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正確貫徹執行修訂的刑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廣大審判人員學習修訂的刑法。修訂的刑法認真總結了17年實施刑法的實踐經驗,借鑑國內外有關刑法的立法經驗,明確規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則;突出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適應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現實需要,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一些常見、多發罪作了更加明確、詳細的規定;對新出現的需要追究的犯罪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一些重要的刑法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一部更加科學、統一、完備的刑法典。各級人民法院要制定學習計畫,採用各種形式,不斷深化學習,真正學懂、弄通。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配合,廣泛、深入地開展修訂的刑法的宣傳活動。修訂的刑法是司法機關打擊和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並將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諸多方面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的優勢,通過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修訂的刑法的宣傳工作。
三、修訂的刑法實施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對於修訂的刑法實施前發生的行為,10月1日實施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修訂的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對於修訂的刑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案件,實施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適用原審結時的有關法律規定。
四、修訂的刑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仍然應當依照現行刑法和人大常委會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決定、補充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並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程式和期限的規定。
五、修訂的刑法實施後,對已明令廢止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不再適用。但是如果修訂的刑法有關條文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照執行。其他對於與修訂的刑法規定相牴觸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六、各級人民法院在學習、宣傳和貫徹修訂的刑法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遇到的理解和適用法律的重大、疑難問題,要注意收集,及時上報。
特此通知。
19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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