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在2002.03.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03.15
  • 實施時間:2002.03.26
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  │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條) │
第11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條) │
第120條之一(《修正案(三)》第4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條第1款、第2款》)  │
第127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2│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款) │
第162條之一(《修正案》第1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罪名)
第3款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罪名)
第236條   │強姦罪(取消姦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條之一(《修正案(三)》第8條)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條(《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條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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