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罪名的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
一、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法釋〔1997〕9號確定《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
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根據單行刑法《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法釋〔2002〕7號確定《補充規定》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自
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三、根據《修正案(四)》,法釋〔2003〕12號確定《補充規定(二)》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3次會議、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四、根據《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釋〔2007〕16號確定《補充規定(三)》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五、根據《修正案(七)》,法釋〔2009〕13號確定《補充規定(四)》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根據《修正案(八)》,法釋(2011)10確定《補充規定(五)》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檔案及網際網路資料整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001
第103條 第1款 分裂國家罪002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008
第110條 間諜罪010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011
第112條 資敵罪012
第114條、第115條 第1款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013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5
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016
過失以危險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8
第2款 《修正案》(三)第5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035
(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045
第133條之一《修正案(八)第22條 危險駕駛罪046
(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第二節 走私罪
走私假幣罪067
第2款 《修正案》(四) 第2條 走私廢物罪073
第155條 第(3)項 (取消走私固定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62條 妨礙清算罪079
第162條之一 《修正案》第1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罪080
第162條之二 《修正案》(六) 第6條 虛假破產罪081
第2款 《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083
第164條 《修正案》(六) 第8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084
(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086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089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09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094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095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096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113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119
第190條 逃匯罪120
第191條 洗錢罪 121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192條 集資詐欺罪122
第193條 貸款詐欺罪123
第194條 第1款 票據詐欺罪124
第198條 保險詐欺罪129
第201條 《修正案》(七)第3條 逃稅罪130
(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202條 抗稅罪131
第205條之一 《修正案》(八)第33條 虛開發票罪135
第206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136
第210條之一 《修正案》(八)第35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143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147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152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153
第224條 契約詐欺罪154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155
第226條 強迫交易罪156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16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163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165
第234條之一 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166
第236條 強姦罪(取消姦淫幼女罪罪名)168
第3款 猥褻兒童罪170
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171
第239條 綁架罪172
第242條 第2款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175
第243條 誣告陷害罪176
第244條《修正案》(八)第38條
強迫勞動罪177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179
第246條 侮辱罪181
誹謗罪182
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183 暴力取證罪184
第255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195
第258條 重婚罪198
第259條 第1款 破壞軍婚罪199
第260條 虐待罪200
第261條 遺棄罪201
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202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 搶劫罪205
第264條 盜竊罪206
第266條 詐欺罪207
第267條 第1款 搶奪罪208
第268條 聚眾哄搶罪209
第270條 侵占罪210
第271條 第1款 職務侵占罪211
第272條 第1款 挪用資金罪212
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214
第276條之一 《修正案》(八)第41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17
第277條 妨害公務罪218
第279條 招搖撞騙罪220
第283條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228
第292條 第1款 聚眾鬥毆罪240
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241
第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250
第301條 第1款 聚眾淫亂罪251
第303條 賭博罪254
第303條 第2款 《修正案》(六) 第18條第2款 開設賭場罪255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305條 偽證罪257
第307條 第1款 妨害作證罪259
第316條 第1款 脫逃罪269
第317條 第1款 組織越獄罪271
第2款 暴動越獄罪272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318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274
第321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278
第322條 偷越國(邊)境罪279
第2款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283
第326條 倒賣文物罪286
第335條 醫療事故罪299
第336條 第1款 非法行醫罪300
第338條《修正案》(八)第46條
污染環境罪303 (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308
第2款 非法狩獵罪309
第343條 第1款 非法採礦罪311
第344條 《修正案》(四)第6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313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314
(取消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罪名)
第3款 《修正案》(四)第7條第3款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317
(取消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罪名)
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18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介紹賣淫罪
第358條 第1款 組織賣淫罪330 強迫賣淫罪331
第360條 第1款 傳播性病罪335
第2款 嫖宿幼女罪336
第2款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338
第364條 第1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339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382條 貪污罪365
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366
第385條 受賄罪367
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368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70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受賄罪371
第389條 行賄罪372
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373
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374
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375
第九章 瀆職罪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380 玩忽職守罪381
第399條 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384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387
第399條之一 《修正案》(六) 第20條 枉法仲裁罪388
第408條之一 《修正案(八) 第49條 食品監管瀆職罪400
第410條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402
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403
第2款 商檢失職罪405
第415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409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410
第423條 投降罪419
第425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421
第430條 軍人叛逃罪426
第2款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428
第434條 戰時自傷罪432
第435條 逃離部隊罪433
第443條 虐待部屬罪441
第446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444
第447條 私放俘虜罪445
第448條 虐待俘虜罪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