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詞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罪名包括類罪名和分類罪名,狹義的罪名僅指具體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稱或者稱謂,是對犯罪本質特徵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名
  • 拼音:zuì míng
  • 含義:法律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名稱
  • 出自:《漢書·薛宣傳》
詞語概念,基本信息,基本解釋,引證解釋,基本含義,分類,類罪名與具體罪名,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罪名
拼音:zuì míng
含義:指法律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是對方最本質特徵和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基本解釋

[crime;acusation;charge] 罪行;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所規定的名稱
罪名是謀殺
因受賄罪名被捕

引證解釋

指罪行;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所規定的犯罪名稱。
《漢書·薛宣傳》:“ 宣 得郡中吏民罪名,輒召告其縣長吏,使自行罰。” 宋 王禹偁 《出守黃州上史館相公》詩:“未甘便葬江魚腹,敢向台階請罪名。” 清 李漁 《凰求鳳·墮計》:“就使同到陰間,那 閻羅王 審問起來,自然要分個首從,焉知你的罪名不輕似我?”

基本含義

罪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是對該種具體犯罪行為本質特徵的高度概括。罪名反映了一種犯罪與另一種犯罪的本質區別,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根本界限,在實踐中一般也是決定能否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數罪併罰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科學確定和使用罪名對於正確定性,準確量刑,意義重大。罪名一般分為單一罪名和選擇性罪名。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分則部分共349條,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據此確定了414個罪名。另外,1998年10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卜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及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分別對1997年刑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其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的罪名。

分類

類罪名與具體罪名

類罪名是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或同類法益)為標準進行概括的,共有十個類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等。類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該類性質的所有具體罪名。因此,理解類罪名有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性質。在刑法分則中,類罪名是章的標題,沒有具體的罪狀與法定刑,刑法對其犯罪構成也沒有明確規定。但刑法理論仍然能夠根據其性質,抽象出其犯罪構成要件,形成類罪的犯罪構成。所以,理解類罪名,也有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由於現實中的犯罪都是具體的,故類罪名不能成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據,不能根據類罪名定罪。
具體罪名是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每個具體罪名都有其定義、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第258條規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體罪名,它們都有其構成要件與法定刑。這種規定具體罪名與法定刑的分則規範,是典型的罪刑規範。具體罪名是定罪時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據具體罪名定罪。
事實上,還可能存在一種介於類罪名與具體罪名之間的罪名(可謂小類罪名),如刑法分則第三章與第六章的類罪名之下,分別存在若干小類罪名。刑法理論也可以將類罪名之下的具體罪名進行分類,形成小類罪名,如將刑法分則第四章的具體犯罪分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與侵犯公民其他權利罪,如此等等。

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它們所表示的是具體犯罪行為,不可能對它們進行分解。行為觸犯一個單一罪名的,沒有疑問地構成一罪。我國刑法分則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單一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它是一個罪名,但它包括了拐賣婦女的行為與拐賣兒童的行為,於是可以分解為二個罪名。當行為人只拐賣婦女時,定拐賣婦女罪;當行為人拐賣兒童時,定拐賣兒童罪;當行為人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時,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選擇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行為,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包括了三種行為,可以分解成多個罪名。第二是對象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對象,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上述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三是行為與對象同時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行為與多種對象,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包括五種行為和三種對象,可以分解成諸多罪名。選擇罪名的特點是可以包括許多具體犯罪,又避免具體罪名繁雜。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詐欺罪,包括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四種行為。不管行為人是實施其中一種還是數種行為,都定信用卡詐欺罪。例如,行為人只是惡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詐欺罪,而不是定惡意透支罪;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時,仍定信用卡詐欺罪,也不實行數罪併罰。由此可見,概括罪名是介於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之間的一種罪名。從罪名本身沒有選擇餘地的角度來看,它具有單一罪名的特點;但從其包含了多種行為,只實施其中之一就構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選擇罪名的特點。(選擇性罪名適用:無需數罪併罰。但要注意並列罪名和選擇罪名的區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