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

法定罪名,“推定罪名’’的對稱。是指刑法規定的內容確定的罪名。如中國刑法中的走私罪、投機倒把罪、放火罪等等。罪名的一種。以罪名的內容是否確定為標準劃分的罪名類型。按照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世界各國刑法中的罪名一般都是法定罪名。中國刑法中的絕大多數具體犯罪都沒有自己的法定名稱,而是由司法人員在審判過程中加以確定,由於這些罪名所反映的犯罪構成內容與特徵已由刑法作了明文規定,因而在習慣上將這些內容確定的罪名稱為法定罪名。

罪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是對該種具體犯罪行為本質特徵的高度概括。罪名反映了一種犯罪與另一種犯罪的本質區別,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根本界限,在實踐中一般也是決定能否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數罪併罰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科學確定和使用罪名對於正確定性,準確量刑,意義重大。罪名一般分為單一罪名和選擇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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