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於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 編號:法釋〔2009〕13號
  •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時間: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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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號

:法釋〔2009〕13號

發布日期

:2009-10-14

執行日期

:2009-10-16
(法釋〔2009〕13號,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檔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 法 條 文
罪 名
第 151 條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罪名)
第 180 條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條第 2 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條)
逃稅罪
(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 224 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 253 條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條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 253 條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條第 2 款)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 262 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條)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 285 條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條第 1 款)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 285 條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條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工具罪
第 337 條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第 375 條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條第 1 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罪名)
第 375 條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條第 2 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第 388 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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