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 外文名:Loss of duty and the crime of loss and loss of precious cultural relics
  • 主體國家機關
  • 性質:一種行為
  • 客體要件:危害了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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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規定和其職務要求的文物保護、管理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盡職責。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對館藏珍貴文物不按《文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固定、專用的庫房,設專人管理;庫房設備和措施不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防震、防空氣污染的要求;珍貴文物出庫歸庫手續不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形同虛設;發現不安全因素,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發生火災、文物失竊等案件不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文物局等等。具體表現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損毀,即損壞和毀滅,既包括使珍貴文物部分破損,使其喪失部分價值,即造成原有價值的減少,例如,使能作為珍貴文物的手稿大面積污損,致其字跡難以辨認,又包括使珍貴文物完全毀滅,從而喪失其全部價值,如珍貴書畫被燒毀,珍貴陶器、瓷器被砸碎等。所謂流失,是指被盜、遺失而下落不明或者流落至國外、境外。
本罪是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後果嚴重是指造成較多的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致使珍貴文物流失國外的;造成特別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由於珍貴文物被毀,給歷史、藝術、科學研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社會影響極壞,流失的檔案已無法追回,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管理、保護文物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博物館(院)、紀念館、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文化行政部門中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等,並非指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構成本罪,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這裡所謂的“珍貴文物”,無明確的司法解釋,理解上應以“一”、“二”、“三”級文物為限。
二、本罪是測法》增設的新罪名。是結果犯,即“後果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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