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範圍的劃分。

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聯繫等既互相區別又互相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案管轄
  • 職權範圍: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
  • 分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 聯繫:管轄等
概念,偵查的案件,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處理,

概念

1.區別在於,管轄是在開始訴訟程式之前對司法機關受理或最初審判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進行的確定,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則是司法機關開始刑事訴訟、調查證據、查核案件事實和對案件進行處理的方式、程式和活動。
2.其聯繫是:一方面,管轄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必須融合於立案等程式和活動中,才能發揮出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管轄制度又是合法啟動立案、偵查或第一審程式的重要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約著相應訴訟活動的運行效率。
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不過,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合而為一,都是審判權的具體落實。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是:(1)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辦案質量;(2)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人員的積極性;(3)便於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4)既要分工明確、又要有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偵查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受理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據上述解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
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修訂後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有:
(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具體有: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根據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之規定,此罪名已被取消);(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員案:(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8)環境監管失職案;(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0)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2)放縱走私案;(23)商檢徇私舞弊案;(24)商檢失職案;(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訴必須是他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根據六機關《規定》,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以刑事實體法對被告人行為衡量的結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處理

公檢法機關管轄權競合的處理
1.六機關《規定》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及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有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及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主罪與次罪的劃分,應當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為標準。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涉嫌實施了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犯罪時,應當分情況處理。對於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類型的自訴案件的,可以立案偵查,然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和公訴案件一併移送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偵查終結後不提起公訴的,則應直接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3.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涉嫌實施了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的,應當將新發現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關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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