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管轄

選擇管轄

選擇管轄,是指確定管轄的一種方法。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共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任意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為管轄法院。選擇管轄是解決積極管轄衝突的主要辦法,也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確定選擇管轄制度旨在方便訴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原告所選擇管轄的法院,不得藉故推託,被告人也必須應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擇管轄
  • 屬性:法規
  • 相關名詞管轄
  •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解讀,法條指引,管轄關係,

法律解讀

選擇管轄是指某一案件發生後,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由於案件主體或客體的牽連關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該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時,由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由於在地域管轄的確定因素中,法律通常是以當事人住所地和案件本身的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同一個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享有管轄權。這時,這些法院對某一案件的管轄權都是處於一種“期待狀態”,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一旦案件被某一法院受理後,也就意味著其他法院將無權再受理該案。
選擇管轄在實踐中適用時,一般不會發生問題。但是也可能會發生一案“兩訴”的情況,其具體表現形態是:同一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或是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都具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確定哪個法院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的判斷標準就是:先立案的法院享有管轄權。一旦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法院已經立案,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法院立案在先,應當在7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992年7月14日施行)
3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1994年12月22日施行)
2.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7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管轄關係

首先,它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轄的,從當事人角度則是選擇管轄。其次,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前提。法律沒有規定某個案件由數個人民法院共同管轄,就不存在該案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再次,選擇管轄使管轄權最終確定。雖然法律規定對某個案件,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案件的審理只能由其中一個法院進行。如果沒有當事人的選擇,該案的管轄就不能最終確定。在實踐中,可能出現原告先後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同一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為解決上述情況導致的管轄權衝突,貫徹管轄權行使唯一確定規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採用了先立案原則,即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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