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管轄

自願管轄,是指爭端當事方事先未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其並非公約締約國,在爭端發生後締結特別協定,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應當指出,如果爭端當事方就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發生爭議,應由法庭自己決定。

除了行使公約規定的訴訟管轄權,《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第138條還增加了法庭的諮詢職能。據此,如果與公約目的有關的國際協定專門規定了向法庭提交發表諮詢意見的請求,那么法庭可以就某一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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