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迫他人吸毒罪
- 方式:違背他人意志
- 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來源:《刑法》第3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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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慧型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愛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採取什麼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立案標準
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罪行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被強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後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案例回放
案情
2014年10月9日18時許,被告人張衛東因債務糾紛將受害人劉某脅迫至其家中,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而後強迫劉某吸食毒品。當晚22時許,被告人張衛東又駕車將劉某帶至劉某的家中進行控制,期間張衛東間斷地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並強迫其吸食毒品。
裁判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衛東強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張衛東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故以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張衛東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