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
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
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於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擔負著特殊的職責,責任重大。如果他們正常履行職責的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將導致部隊指揮失控,內部秩序混亂,難以完成作戰、戰備、訓練及其他各項任務。因此,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履行職責的活動必須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如《
內務條令》第195條規定了警衛人員要“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同時在第199條還明文規定“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導致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將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必須給予嚴厲的
法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
軍隊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如正在哨位上執勤的哨兵,指揮部隊作戰、訓練、施工等活動的軍人等。如果軍人沒有在履行指揮或者值班、值勤職責,僅是在正常進行個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或者私關禁閉、非法拘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上述人員傷亡的後果。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
本罪屬於
行為犯。只要行為實施了以
暴力、威脅或其它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打擊報復、揭發隱私等非暴力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因其不足以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造成強制性的阻礙,則不屬於本罪的威脅方法。行為人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包括強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或者放棄執行職務、變更執行職務的內容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軍人,包括現役軍人、文職人員、武裝警察官兵和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軍事任務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行為人阻礙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出於嫉妒,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種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於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並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後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影響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的阻礙行為對國家軍事利益侵害的輕重程度。如果行為人阻礙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情節、後果、危害均不嚴重,就應按軍紀處理。反之,如果因行為人的阻礙行為,致使國家的軍事利益遭受損害的,表明其行為的情節、後果、危害達到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應以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1、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秩序。
2、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對象限定為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而阻礙
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所有軍人,其中包括了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
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
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軍人。因此,當軍人阻礙其他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被阻礙執行職務的是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則應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如果被阻礙執行職責的是其他軍人,則應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論處。
(三)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在行為人以故意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主觀上也是故意實施的,客觀上也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但這種傷害行為已與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犯罪競合關係。鑒於本法對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有特別規定,其中對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於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而且本法第234條還明確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應一律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不能再定故意傷害罪。
(四)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其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為
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軍人;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隊的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認定和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例如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五)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隊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是軍事利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社會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隊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
3、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軍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要件則是軍內外人員均可構成。
4、犯罪手段不盡相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衝擊、哄鬧等。
5、犯罪結果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
犯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指聚眾阻礙執行職務的首要分子,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執行職務的,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聚眾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相關說明
一、所謂暴力,是指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力的行為;所謂威脅,是指對上述人員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揭露隱私、損害名譽等行為進行要挾。
二、構成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要求行為人在實施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時,明知對方是指揮人員或者是值班、值勤人員,而故意對其施加暴力或者威脅,以達到阻止其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的特殊身份和職責,或者不是出於故意的,其行為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把受侵害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打傷(尚不屬重傷),致其不能履行職責的;阻礙執行緊急重要勤務或者重要軍事要地警衛任務的人員執行職務的;聚眾阻礙執行職務的;使用武器、銳利兇器阻礙執行職務的;使特定的人員執行的任務遭受重大損失的;等等。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除了造成人身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如聚眾持械或者使用武器阻礙執行職務的;致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四、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構成該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一般都負有重要、專門的職責,保證他們能正常執行職務,對於國防建設、國防安全都是重要的。故意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妨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不僅侵害了他們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是使他們無法正常執行職務,對國家的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對於那些使用武器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糾集多人阻礙執行職務的以及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軍事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等嚴重阻礙執行職務的情況,應當比一般的阻礙執行職務的犯罪處以更重的刑罰。
2.必須是以
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阻礙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方法很多,有的屬於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如對正常執行職務的人員進行毆打、威脅殺傷等行為,這類行為嚴重妨礙了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對國防利益和國家軍事利益危害比較嚴重,應當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不屬於暴力、威脅方法,而是以設定障礙等其他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雖然不構成犯罪,也應當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適當的處分。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規定對戰時犯
本罪的,從重處罰。在戰時,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其危害性比平時要大,對軍事利益造成的危害也相對較大,因而必須從重處罰。就是要對在戰時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犯罪行為,在法律規定的刑罰幅度內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