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125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伐林木罪
  • 外文名:Crime of illegal logging
  • 解釋: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
  • 客體要件:林木的所有權
  •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概念,構成,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罪名認定,罪名法條,第345條,第346條,《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處罰,區別,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概念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盜伐林木盜伐林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盜伐林木盜伐林木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套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罪名認定

1.應當妥善處理聚眾盜伐(哄搶)林木的事件。對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
2.應當正確處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關係。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實際上也會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兩個罪名,對此應從一重罪論處。對於盜伐林木數額較大,同時另有盜伐珍貴樹木、保護植物行為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罪名法條

第345條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將刑法第345條修改為:見下文司法解釋條目。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盜伐林木盜伐林木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盜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盜伐林木立木蓄積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00株。
1、這裡所說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
2、這裡所說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
3、這裡所說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厘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於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2、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前罪對象是普通林木,後罪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盜伐林木盜伐林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進行調查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採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區別

1、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採伐。但是,對於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2、與盜竊罪的界限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盜竊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屬於盜竊行為。因為沒有破壞自然資源。二是盜伐他人村前屋後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論。因為作為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對象是成片的林木。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財產,而是為了保護環境。作為林木是涵養生態的重要資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壞了環境只按盜竊論處。
3、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為了泄憤報復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壞他人經濟林木的,通常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一個人談個女朋友,結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給破壞了。這個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樹200多棵一砍而光。這不是盜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毀壞財產,因為破壞的是人生產手段,是水果生產,定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1、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2、以盜竊罪定罪處罰;3、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4、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分析,依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第9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故是2。盜竊後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矇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1、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4、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 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 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 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 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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