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當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情況和綜合治理措施報告的通知》是由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12月5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當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情況和綜合治理措施報告的通知
- 時間:1992年12月5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類型:通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1992年1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業部《關於當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情況和綜合治理措施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業部《關於當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情況和綜合治理措施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關於當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情況和綜合治理措施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認真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大力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努力抓好預防和制止工作,深入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使一度出現的嚴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的狀況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自今年(1992年)年初以來,不少地方亂砍濫伐森林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活動又有所發展,毀林案件大幅度回升,聚眾哄搶林木、武裝械鬥事件明顯增加,非法運輸、銷售木材活動加劇,獵殺、走私珍稀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屢禁不止。據統計,全國林業公安上半年已受理各類森林案件五萬二千三百一十五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八萬一千八百九十九人次,分別比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20%和7.4%;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四千五百四十八萬元,比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57.25%;破壞林地的面積比去年(1991年)增加140.3%.今年(1992年)以來,因亂捕濫獵,全國已損失了大量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有十七個省(區、市)森林案件呈上升態勢,其中四個省的發案數較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給森林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擾亂了林區社會和生產秩序,影響了林業發展。
今年(1992年)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重新抬頭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當前形勢下,一些地方的幹部民眾不能正確處理好加快經濟發展同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關係。有的急功近利,不顧客觀條件,盲目毀林種植其他經濟作物;有的打著搞活經濟的旗號,置採伐限額而不顧,毀林致富,大規模砍樹賣錢。二是隨著建設規模擴大,木材需求增加,價格回升,誘發亂砍濫伐,一些不法分子乘機肆意盜伐林木或收購倒賣無證木材。三是有些地方沒有考慮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的需要,撤銷了一些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隨意下放或撤併基層林業工作站,削弱了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放鬆了對亂砍濫伐的制約和監督。四是一些地方對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緊,執法不嚴,打擊不力。有的地方調處山林權屬糾紛不力,發生民眾哄搶林木和械鬥案件,使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我國是一個少林國家,人均森林面積和蓄積量位居世界人均水平後列,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關係到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的大事。通過多年努力,雖然從全國來看已經實現了森林資源總生長量大於總消耗量,但中幼林增加而成過熟林減少,用材林可采資源還有赤字,如不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用不了很長時間,可采的用材林成過熟林資源就會採伐殆盡。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不僅造成森林資源的破壞,還會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堅決採取有力措施,把當前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案件上升的勢頭壓下去。考慮到這項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和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採取綜合措施加以治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森林兼有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森林、發展林業,關係到當前和長遠的全局利益。國民經濟要上新台階,林業也必須與其相適應地發展。要進一步深化林業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在大力發展林業產業的同時,還要加強巨觀調控。為此,當前在加快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要切實重視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對這項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中發20號)檔案中關於“實行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應當作為各級領導,特別是縣級領導的重要任務”的要求,切實負起責任,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強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做到既要加快造林步伐,全面完成造林綠化規劃確定的目標,又要把森林資源管理好、保護好。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森林的意識,動員和組織廣大人民民眾,共同做好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二、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堅持依法治林
為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國家先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林業法律、法規。必須重申,對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各地都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是政府的重要巨觀調控手段,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的“八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堅持對森林採伐消耗實行全額管理,堅持憑證採伐,憑證運輸,確保不突破採伐限額。加強林區木材流通管理,對重點產材縣,要繼續執行由炎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的規定。堅持木材運輸檢查監督制度,依法監督木材運輸。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嚴格對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糾正不按照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變相侵占林地的行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使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進一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三、要進一步強化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職能
各地要從林木生長周期長,森林資源破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出發,充分發揮林業主管部門的巨觀管理和調控作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對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要保持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連續性,管理體系要保持相對穩定,而且要隨著林業改革的深化和林業建設的發展,不斷充實和加強。鄉(鎮)林業工作站是林業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最基層機構,對加強林政管理、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有著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考慮林業特點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需要,穩定基層森林資源管理體系,重視和加強林業工作站建設,強化其資源管理職能,支持林政管理人員和護林員的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林業公安隊伍建設,切實發揮林業公安在保衛森林資源,維護林區治安上的重要作用。
四、要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要認真分析本地區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情況,從實際出發,作出相應的部署,認真搞好打擊犯罪、保護森林、維護林區治安工作。當前,要集中力量,在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嚴重的地方,開展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對危害嚴重的盜伐林木犯罪分子和團伙,非法獵殺、走私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犯罪分子和團伙,挑動民眾哄搶破壞森林、傷害護林人員的犯罪分子和團伙等要重點予以打擊。各地要立即行動起來,抓住當前有利時機,採取有力措施,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堅決把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案件增多的勢頭壓下去。各級林業部門對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負有重要責任,要盡職盡責,加強執法監督,積極做好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各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支持林業部門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對因林權糾紛引起的哄搶濫伐林木的突發事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儘快平息事態,並依法嚴肅處理為首分子。各地可以選擇嚴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宣判,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民眾。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林 業 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國務院: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認真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大力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努力抓好預防和制止工作,深入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使一度出現的嚴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的狀況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自今年(1992年)年初以來,不少地方亂砍濫伐森林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活動又有所發展,毀林案件大幅度回升,聚眾哄搶林木、武裝械鬥事件明顯增加,非法運輸、銷售木材活動加劇,獵殺、走私珍稀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屢禁不止。據統計,全國林業公安上半年已受理各類森林案件五萬二千三百一十五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八萬一千八百九十九人次,分別比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20%和7.4%;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四千五百四十八萬元,比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57.25%;破壞林地的面積比去年(1991年)增加140.3%.今年(1992年)以來,因亂捕濫獵,全國已損失了大量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有十七個省(區、市)森林案件呈上升態勢,其中四個省的發案數較去年(1991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給森林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擾亂了林區社會和生產秩序,影響了林業發展。
今年(1992年)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重新抬頭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當前形勢下,一些地方的幹部民眾不能正確處理好加快經濟發展同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關係。有的急功近利,不顧客觀條件,盲目毀林種植其他經濟作物;有的打著搞活經濟的旗號,置採伐限額而不顧,毀林致富,大規模砍樹賣錢。二是隨著建設規模擴大,木材需求增加,價格回升,誘發亂砍濫伐,一些不法分子乘機肆意盜伐林木或收購倒賣無證木材。三是有些地方沒有考慮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的需要,撤銷了一些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隨意下放或撤併基層林業工作站,削弱了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放鬆了對亂砍濫伐的制約和監督。四是一些地方對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緊,執法不嚴,打擊不力。有的地方調處山林權屬糾紛不力,發生民眾哄搶林木和械鬥案件,使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我國是一個少林國家,人均森林面積和蓄積量位居世界人均水平後列,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關係到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的大事。通過多年努力,雖然從全國來看已經實現了森林資源總生長量大於總消耗量,但中幼林增加而成過熟林減少,用材林可采資源還有赤字,如不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用不了很長時間,可采的用材林成過熟林資源就會採伐殆盡。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不僅造成森林資源的破壞,還會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堅決採取有力措施,把當前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案件上升的勢頭壓下去。考慮到這項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和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採取綜合措施加以治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森林兼有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森林、發展林業,關係到當前和長遠的全局利益。國民經濟要上新台階,林業也必須與其相適應地發展。要進一步深化林業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在大力發展林業產業的同時,還要加強巨觀調控。為此,當前在加快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要切實重視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對這項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中發20號)檔案中關於“實行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應當作為各級領導,特別是縣級領導的重要任務”的要求,切實負起責任,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強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做到既要加快造林步伐,全面完成造林綠化規劃確定的目標,又要把森林資源管理好、保護好。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森林的意識,動員和組織廣大人民民眾,共同做好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二、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堅持依法治林
為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國家先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林業法律、法規。必須重申,對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各地都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是政府的重要巨觀調控手段,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的“八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堅持對森林採伐消耗實行全額管理,堅持憑證採伐,憑證運輸,確保不突破採伐限額。加強林區木材流通管理,對重點產材縣,要繼續執行由炎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的規定。堅持木材運輸檢查監督制度,依法監督木材運輸。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嚴格對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糾正不按照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變相侵占林地的行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使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進一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三、要進一步強化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職能
各地要從林木生長周期長,森林資源破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出發,充分發揮林業主管部門的巨觀管理和調控作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對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要保持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連續性,管理體系要保持相對穩定,而且要隨著林業改革的深化和林業建設的發展,不斷充實和加強。鄉(鎮)林業工作站是林業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最基層機構,對加強林政管理、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有著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考慮林業特點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需要,穩定基層森林資源管理體系,重視和加強林業工作站建設,強化其資源管理職能,支持林政管理人員和護林員的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林業公安隊伍建設,切實發揮林業公安在保衛森林資源,維護林區治安上的重要作用。
四、要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要認真分析本地區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情況,從實際出發,作出相應的部署,認真搞好打擊犯罪、保護森林、維護林區治安工作。當前,要集中力量,在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嚴重的地方,開展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對危害嚴重的盜伐林木犯罪分子和團伙,非法獵殺、走私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犯罪分子和團伙,挑動民眾哄搶破壞森林、傷害護林人員的犯罪分子和團伙等要重點予以打擊。各地要立即行動起來,抓住當前有利時機,採取有力措施,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堅決把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案件增多的勢頭壓下去。各級林業部門對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負有重要責任,要盡職盡責,加強執法監督,積極做好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各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支持林業部門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對因林權糾紛引起的哄搶濫伐林木的突發事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儘快平息事態,並依法嚴肅處理為首分子。各地可以選擇嚴重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宣判,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民眾。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林 業 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