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本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 來源:《刑法》三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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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立案標準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當立案。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引誘者既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
其一,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為;
其二,行為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
如果確實不知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眾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這裡要求對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為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眾淫亂的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表演、示範、收聽觀看淫穢音像製品的等手段,拉攏、腐蝕、誘惑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就本罪而言,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滿18周歲的人參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淫穢色情音像製品,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
應注意的是,“引誘”儘管含有“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於“誘騙”。就引誘而言,被引誘者在引誘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是出於其本心自願的,不同於“誘姦”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誘姦幼女的則構成強姦幼女,犯強姦罪;
參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加,未成年人實際並未進行聚眾淫亂活而只是觀看他人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認定構成本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處於生理的生長發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於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公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腐化墮落,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而現代世界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地下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民眾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對成年人通過各種手段誘參加聚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犯罪認定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下面幾點:首先,在客觀表現方式上,構成本罪要求被引誘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是聚眾淫亂活動,如果不是聚眾淫亂活動或姦淫行為不具有聚眾性,如行為人引誘未成年人與自己進行淫亂活動,則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其次,從行為對象上區分,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並提供場所聚眾淫亂的,則可以構成聚眾淫亂罪。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引誘行為,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兩罪的區別在於:
1、在犯罪對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後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
2、被引誘者行為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是為了淫亂,多出於好奇心的驅使;而後罪中幼女則是為了獲取財物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而後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引誘幼女進行賣淫活動,主觀動機多出於營利。但不以此為限。而引誘行為表現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現為向被引誘者宣講性體驗、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來刺激被引誘者的性慾等;而後罪常表現為給被引誘者以金錢、物質上的誘惑等。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從重處罰

處罰

根據刑法第301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 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零 一條第二款)。

相關爭論

“換妻”中的性自由主義
這段時間以來,“換妻”現象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換妻”現象的滋生蔓延,其根源在於現代社會中性自由主義思想的盛行。回顧人類性觀念發展的歷史,大致經歷了性保守主義、性溫和主義和性自由主義三個階段,前後逐步趨於開放和自由。比較來說,性保守主義者注重婚姻的維持與家庭的穩定,將婚姻關係存續當作判斷性行為合理的唯一標準,認為婚姻內的任何性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性溫和主義者強調“性”與“愛”的結合,只要雙方同意、無害於他人、附帶有愛情的性行為都視為道德上可以接受,而不一定固守婚姻義務;性自由主義者則主張性行為的“道德中立”,只要具備了合意或同意,則一切形式的性行為都具有合理性,“性”與“愛”無關,而是回歸為一種人類的自然本能。
在我國,以婚姻為基礎的性行為被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所提倡,通姦仍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未婚同居則被認為是非法行為,但後者在一定程度上逐漸為性道德觀念所容忍。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社會公眾對性道德觀念是介於性保守主義、性溫和主義之間,但是明確地反對性自由主義,這種判斷也是符合國人中庸之道的。
性權利不是絕對的
在現代性自由主義思潮推動下,1999年8月23日,由世界性學會組織、3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世界性學大會第14次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香港性權宣言》,宣稱性是每個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充分發展為個人、人際和社會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權乃基本、普世人權。同時,對性權利的內容作了詳盡的規定,包括性自由權、性自治權等11項性權利,構築了一個完整的性權體系,其核心就是性自由權,體現了現代社會對性權利保護的重視和性權利的發展方向。
然而,對於不同國家來說,由於道德觀念、歷史傳統、社會信仰等國情不同,法律對性權利保障程度和性道德判斷標準也有很大的差別,或保守,或現代,或溫和,不能說哪種觀念就是絕對正確的。性自由主義雖然是人類社會現代化的產物,但也肯定存在性自由權利濫用、破壞婚姻家庭關係和危及社會穩定的負面效果,並且是對人本身價值的貶低和對倫理秩序的忽略,這樣做,與性濫交的其他動物何異?假如將《香港性權宣言》中的性自由價值觀念強行推行至世界上所有國家,其後果更是無法想像的。實際上,對於嚴重侵害性道德和性風俗的,各國刑法典都規定了這方面的犯罪,如重婚罪、近親相奸罪、猥褻罪等。即便是在性自由主義觀念盛行的美國,由於其屬於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有些州至今還保留著傳統而古老的性禁忌法令,規定了通姦和私奸、亂倫、誘姦、反自然性交等罪。
因此,我國現實法律不能脫離實際國情,過於強調性自由,更不能一味地同傾向於性自由主義的國際公約“接軌”,其結果必然會導致對性濫交的縱容和對社會風氣的危害。不切實際考慮和選擇地支持性自由主義,並將其作為取消聚眾淫亂罪名的依據,也是不合時宜的觀點。
多國均將淫亂定罪
與我國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相類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大多規定了公然猥褻罪對淫亂行為予以刑事制裁。不過,前者強調行為的“公然性”,如深夜在無人的公園內進行性行為就不認為是犯罪,而在公眾聚集遊玩的海灘上發生性行為就可能構成此罪;後者則要求行為須具有“聚眾性”,所注重的是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也有人建議,即使是聚眾淫亂行為,如果是在無人公園、個人房間或其他私密場合下進行,不具有“公然性”,也不應當論罪,但這種主張並不符合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
我國的聚眾淫亂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演化而來,也是實際發案極少、長期被虛置的“冷罪名”。2010年來發生的一些案件,使得這個罪名的存廢問題備受關注,取消聚眾淫亂罪的聲音此起彼伏。主張取消聚眾淫亂罪名的人認為,法律不應介入道德領域,“換妻”是一種性自由權利的選擇,不應以刑罰加以制裁。將聚眾淫亂行為犯罪化是法律對道德領域的恣意入侵。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刑法與倫理道德關係的誤解。
也許,眾人所見的刑法只是對人的權利自由干涉與強制,因而遭致罵名。然而,這只是一種表象。正如刑法處罰醉酒駕駛從而避免了“舉杯消愁愁更愁”,刑法拘束了一部分人的自由,但卻創造了更多人的自由。雖然從犯罪學角度,聚眾淫亂與賭博、安樂死一樣,屬於“無被害者的犯罪”,但沒有被害人並不等於沒有實際社會危害。聚眾淫亂這種極度宣揚性自由主義、踐踏性道德準則、濫用性自由權利的行為,必然為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所不容許。
刑罰是一國法律體系中最具嚴厲性的制裁手段。基於強烈的道德譴責性,刑罰能夠從心理層面制約和規範人們的行為,倡導公眾遵守社會公德。在維護性倫理道德問題上,誰也不會否認應該施加法律的鎖鏈。我國刑法設立聚眾淫亂罪,符合我國性權利觀念實際狀況,是維護性道德的現實需要。當然,刑罰不是萬能的,維護和倡導良好的性道德和社會風尚,主要還是要依靠羞恥感、責任感及貞潔感等傳統美德教育,也只有後者才能使人類性行為趨向更高層次的精神需求。

經典案例

引起胡衛東事件東窗事發的兩個 90後 女孩
2008年,雙胞胎女孩包包和阿紫,向公安局舉報“源源影視公司涉嫌組織未成年少女賣淫”一事,吸引了眾多網民的關注,而此事件也已經引起警方注意,並開始採取行動。影視圈裡存在的“潛規則”和犯罪行為,也再一次為“ 90後 ”敲響了警鐘。隨著事情的發展,一些受害女孩開始站出來指認“源源影視”的老闆胡衛東和這個所謂讓女孩們擴大“娛樂社交”、實現自我價值的影視公司。
此案的第一被告人胡衛東,在外稱“衛東”,40歲,河南人,源源影視工作室負責人,檢方指控其犯有組織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二被告人孟慶波,在外稱“孟志邦”,35歲,遼寧人,北京模特藝術發展促進會副會長,檢方指控其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三被告人孫巧,27歲,河南人,源源影視工作室經紀人,檢方指控其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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