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的
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
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
詐欺罪的主要區別之一。近年來,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且有發展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民眾對軍隊的信任和
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打著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兜售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的名義,進行經濟詐欺活動。這些不法活動,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民眾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干擾了軍隊的正常工作,影響了軍政、軍民關係。
我國《國防法》第25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
武裝力量組織。”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軍人的手段,致使人民民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軍人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欺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軍人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幹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
詐欺罪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軍官;既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軍人,又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部隊中的軍人。就具體方式而言,有的是非軍人冒充軍人,或者身著軍服,或者攜帶、使用
軍官證、
士兵證、文職幹部證;或者自稱是某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者科研單位的軍官、士兵、學員等。有的本身是軍人,但假冒不屬於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身份,如士兵冒充軍官身份去招搖撞騙的,也可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軍人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民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在這裡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人的招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打著軍人招牌與他人開辦企業、簽訂契約、招兵、招工、招乾等詐欺他人錢財;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撈取政治資本,如榮譽、職務等;冒充軍人身份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或玩弄婦女;等等。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
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並存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軍人為手段的,即兩種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的
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冒充的對象僅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但對軍人冒充不屬於自身身份的軍人,如士兵冒充軍官,級別較低的軍官冒充級別較高的軍官等,能否構成本罪則有不同看法。一種認為軍人不能構成本罪,一種認為軍人同樣可以構成本罪。我們認為,這裡的冒充軍人關鍵在於以不屬於自己的軍人身份出現,這樣,軍人冒充其他身份的軍人,亦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
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裡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
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
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範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姦的故意,冒充軍人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了。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姦罪等論處。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軍人只是出於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都不構成本罪。
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
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
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
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欺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欺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
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欺;詐欺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
詐欺罪的
犯罪目的,是希望
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欺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詐欺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欺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欺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
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
詐欺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
想像競合犯。處理想像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
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為,應該區分為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兩種傳況分別對待,並都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在騙取財物不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欺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後者重於前者,因此這時應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如果達到數額巨大的情況,詐欺罪則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達
無期徒刑,顯然
詐欺罪重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軍人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欺罪定罪量刑。
處罰
刑法第372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