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基本介紹

  • 罪名: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定義:軍人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軍人
  • 刑法條文:第四百四十五條
屬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基本特徵: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戰時的救護秩序。犯罪對象為危重傷病軍人。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指醫務人員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醫務人員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③犯罪主體為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的醫務人員。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了醫務人員職責,破壞戰時救護秩序,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嚴重情節”,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煽動其他醫務人員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強烈義憤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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