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

不作為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係。

2015年2月10日,保定市召開“深化整改、從嚴治理、提升效能、促進發展”專項行動典型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白溝新城有關職能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典型案件,對17人進行了責任追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作為
  • 領  域:法律
  • 相關詞:作為、行為
  • 釋  義:有應當積極行為法律義務而不實行
  • 拼音:bú zuò weí
行為釋義,行為履行,行為類型,法律義務,督查案例,

行為釋義

不作為的行為性是可以成立的
由於不作為的複雜性,它一直是行為理論上爭論的焦點問題。不作為是不是一種行為,這本身就是一個有待論證問題。各種行為理論都力圖證明不作為的行為性,可以說,有作為的行為性是檢測各種行為理論的試金石。
不作為插畫不作為插畫
不作為的行為性在證明上的困難緣自它是身體的靜止,即不像作為那樣存在身體的外部動作,在單純物理意義上是一種“無”的狀態。因此,從物體的意義上難以證明不作為的行為性。為此,在不作為的行為性的證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與規範性的視角,這種努力是有一定價值的。但又都不無片面性。
對於不作為的行為性的解釋
不能拘泥於某一方面,而應當採取一種綜合的解釋。其中,社會的規範評價與行為人的態度這兩個方面是至關重要的。在一定的社會中,人與人結成一定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經法律的確認而形成以權利義務關係為核心的法律關係。權利和義務是同一法律關係的兩個不同側面,兩者互相依賴又互相轉化。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實際上就是他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權利也必須以他人履行一定的義務為基礎。
因此,不作為是一種公然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不履行自己應當並且能夠履行的義務的不作為同樣是一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這個意義上,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即在否定的價值上是相同的,這是由社會的規範評價所得出的必然結論。不僅如此,不作為雖然在物理意義上是“無”,但這種“無”的狀態本身是受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支配的,因而從人的態度上來判斷也是一種“有”,在故意的不作為的情況下,不作為正是行為人之所欲為;而在過失的不作為(忘卻犯)的情況下,行為人表面上看對於不作為沒有意識到,但存在意識的義務,因而仍然可以歸結為是行為人的態度。
不作為插畫不作為插畫

行為履行

沒有履行是不作為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作為義務就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而沒有履行又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能夠履行是一個履行能力問題。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履行作義務,但根據實際情況,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
(1)沒有履行
沒有履行是指沒有履行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履行的作為義務。因此,在認定有沒有履行的時候,不能簡單地以行為人的身體動靜為標標準,而是應該以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是否得以實施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身體活動,但這一身體活動並非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因而仍應視為不作為。
(2)能夠履行
能夠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應當根據事實加以判斷。

行為類型

關於不作為的類型,刑法理論的通說是分為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此外,我國刑法學界還存在一種同時包含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的犯罪的觀點。我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作為與不作為的關係。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別並非簡單地在於身體動靜,而主要在於違反的義務法規的性質。作為是違反禁止性義務法規,而不作為是違反命令性義務法規。因此,凡是違反命令性義務法規,應為而不為的,就是不作為。不作為的內容是命令性義務法規規定的作為。如果應為而不為,儘管實施了其他身體動作,仍然是不作為。因此,對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應當從本質上去把握,否則,就可能導致對純正不作為的否定。例如,公認為純正不作為犯的遺棄罪,也並非沒有任何身體動作。遺棄嬰兒,往往將嬰兒置放在街邊路旁。在這個意義上,我主張作為與不作為是一種非此即彼的反對關係。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刑法規定只能以不作為構成的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據此可以對純正不作為犯予以正確的認定。例如,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立法適例。遺棄罪就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這種扶養義務而構成的,是純正的不作為的犯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由於在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司法機關在認定不純正作為犯的時候,應當注重考察不作為與作為是否具有等價性。只有在具有等價性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例如我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包括作為的故意殺人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種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就是不純正的不作為犯。例如,母親故意不餵養嬰兒,致使嬰兒飢餓而死亡。這一不餵養的行為作為一種不純正的不作為,與作為的故意殺人具有價值上的等同性,應以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論處。

法律義務

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是一種特定的法律義務。具有一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成立的邏輯前提。
作為義務的這種特定性,是基於某種特定的條件而產生並且隨著該條件的改變而改變的。在這個意義上,不作為的作為義務是一種特殊義務。特殊義務是相對一般義務而言的,一般義務又稱絕對義務、無條件義務。只要具有責任能力,一切人都應該遵守的義務就是一般義務,而特殊義務是特定的人應該履行的並且附有某種條件的義務。因此,在認定不作為的作為義務時,應當和一定的條件聯繫起來加以考察。如果具備這些條件,則負有特殊義務。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則不負有特殊義務。如果先前具有這些條件,現在這些條件已經消失,則先前負有特殊義務,現在不負有特殊義務。
不作為的作為義務可以分為各種類型,因此存在一個不作為的作為義務的分類問題,也可以稱為來源問題。由於對不作為的作為義務的性質在理解上存在差別,刑法理論上對作為義務來源的確定也就有所不同。我以為,對於不作為的作為義務的來源,應當根據一定的社會現實加以確定。一般來說,在一個社會聯繫較為緊密,社會關係較為複雜的社會,作為義務將更為廣泛一些,反之亦然。就我國目前來說,可將不作為之作為義務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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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之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這裡的法律規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規定而經刑法予以認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規定而未經刑法認可,則不能成為不作為之作為義務。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在不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通常是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它們一般都被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
(3)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設立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人的法律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廣義而言,不僅行為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的行為,而且凡是自願承擔了某種實施一定行為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義務,因而也屬於法律行為
(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即先行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該行為人有了積極行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就是由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由於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具有不同於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認定由此構成的不作為時,應當充分關注先行行為與由此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至於先行行為的性質,在所不為。
(5)《侵權責任法》中不作為
不作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從外界表現來看,行為人乃處於消極的靜止狀態,什麼也沒幹,即有所不作為。不作為並非指一切屬於人類的消極靜止狀態,被認定構成加害行為的不作為,必須是違反了某種作為的義務。倘無作為之義務,即便行為人有所不為,亦非加害行為。

督查案例

法律紅線不能碰,當官不能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不作為
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要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2015年2月27日)
管好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最根本的還是要紮緊制度的籠子。據統計,中央深改組成立以來,審議通過及印發的涉及法治改革的檔案有34份之多。讓領導幹部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成為中央深改組推進改革的一個重頭。
9月18日,國務院在中南海首次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國務院任命的55名負責人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從設立國家憲法日到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再到中央領導幹部的率先集體示範,憲法宣誓讓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明白了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事實證明,對那些視黨紀國法為“橡皮泥”、“稻草人”的領導幹部,中央毫不手軟!遵紀守法,這一最樸素的道理正回歸正常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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