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行政行為

不作為行政行為,法律術語,是“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稱。即指以消極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作為行政行為
  • 外文名:Not as an administrative behavio
  • 介紹:法律術語
  • 出處:《行政訴訟法》
行為規定
不作為行政行為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及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例如,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這裡“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就是不作為方式的行政許可行為。
再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所列舉的行政行為中,就有不作為方式的行為。如其第4款規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第5款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不作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同樣受行政法調整,同樣會引起法律後果。作為與不作為兩種行為所構成的違法種類是不同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構成行政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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