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研究

本書從可性的視角對行政行為展開研究,著重論述了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原理、範圍、標準和類型等四個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可訴性是指法律行為的可訴性,可訴性是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行政訴訟是實踐的憲政,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解決行政爭議。筆者指出,應實行可以審查的假定原則,進一步擴大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範圍,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作為補充。本書首次提出,的可訴性主要有行為違法、訴之利益、最終行為、窮盡行政救濟四項標準,重點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程式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闡述,認為這些行為都應當屬於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基本介紹

  • 書名: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研究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頁數:540頁
  • ISBN:7811091550, 9787811091557
  • 作者:郝明金
  • 出版日期:2005年9月1日
  • 開本:32開
  • 品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本書從可性的視角對行政行為展開研究,著重論述了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原理、範圍、標準和類型等四個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可訴性是指法律行為的可訴性,可訴性是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行政訴訟是實踐的憲政,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解決行政爭議。筆者指出,應實行可以審查的假定原則,進一步擴大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範圍,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作為補充。本書首次提出,的可訴性主要有行為違法、訴之利益、最終行為、窮盡行政救濟四項標準,重點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程式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闡述,認為這些行為都應當屬於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作者簡介

郝明金,男,1956年12月出生,山東省加祥縣人。1982年畢業於山東師範大學歷史系;1985年畢業於東北師範大學歷史系,獲碩士學位;自1985年開始從事法學教研與司法審判工作,現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200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訴訟法專業行政訴訟法研究方向,並於2004年獲博士學位。出版專著《國際人權法》一書,與他人合著著作六部,在《行政法學研究》、《政法論壇》、《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餘篇。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編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原理
第一章 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
二、行政行為的多重屬性
三、行政行為的構成要素
四、行政行為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三、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四、行政法律關係的公法特性
第三章 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一、可訴性的一般分析
二、民事行為的可訴性
三、刑事行為的可訴性
四、行政行為可訴性的概念
五、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特徵
六、可訴性是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七、行政行為可訴性原則
第四章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價值
一、解決行政爭議的價值
二、保護相對人權益的價值
三、控制行政政權的價值
第五章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憲政基礎
一、概況
二、分權原則
三、法治原則
四、基本人權原則
五、行政訴訟是實踐的憲政
第二編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範圍
第六章 行政訴訟範圍概述
一、行政訴訟範圍的概念
二、影響行政訴訟範圍的因素
三、確定行政訴訟範圍的原則
四、規定行政訴訟範圍的方式
五、國家行為的排除
第七章 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對行政訴訟範圍的規定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
三、日本的規定
四、我國台灣地區的規定
第三編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標準
第四編 可訴性行政行為的類型
主要參考資料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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