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不作為

純正不作為

純正不作為,是不作為的一種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內容的不作為。不一定造成具體的損害結果,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為犯,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相對的,只能以不作為的行為形式構成的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純正不作為
  • 分類:刑法罪名
含義,認定綜述,作為義務問題,作為可能性,危險性判斷,因果關係,相關知識,

含義

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斷出現,而非純正不作為犯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非純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分類中對於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法定不作為)而言的,其以不作為形態實現了法律規定通常只能由作為犯實現的犯罪構成要件的。

認定綜述

國外的理論和實務界通常把非純正不作為的殺人作為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典型形態,而實際上這種形態除了與故意殺人罪存在直接關係以外,與故意傷害等罪也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如在高速公路上追打他人、在疾駛的汽車上行兇等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的問題。鑒於非純正不作為犯犯罪構成的特殊性,許多人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無從把握。認定非純正不作為犯罪時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作為義務問題

作為義務問題在非純正不作為犯理論中歷來被認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素的兩要素之一。義務的來源有四個:
1,職務要求的義務;
2,法定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作為義務在非純正不作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與非罪的關鍵。前三種義務比較好判斷(要注意法定義務並非僅僅是刑法規定的義務,還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難以判斷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種——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行為人如果有救助的義務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負刑事責任,否則就不負責任。如同樣是行為人追打他人,導致他人跳河逃跑,結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為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就應當負有救助的義務,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如盜竊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而引發追捕,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正當性,行為就沒有救助義務。同樣,司機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車,從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為也應當看作違背了自己的義務。總之,這裡需要考察的是行為人先行為的性質問題。

作為可能性

義務方面注意到的是行為人的先行為,而作為可能性則注意的是行為人的後行為。行為人的作為可能性考察是認定非純正不作為的另一關鍵問題。作為可能性是指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實施救助義務,是否有作為的能力問題。
如將人推入水中(非殺人目的),如果行為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後果的,其可能負有故意殺人或故意重傷的責任;自己不會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可能構成其它方面的犯罪(如過失犯罪)。
作為可能性問題在不作為的犯罪構成中往往不被我們評價,認為行為人只要有救助義務而不救助就構成了犯罪,這是一個片面的說法。關於作為可能性的問題,筆者認為其是與期待可能性理論緊密相連的。法律不強人所難,刑法不可能期待一個人去犧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去維護他人的利益。

危險性判斷

這主要是考察不作為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徵。不作為犯罪的危險性判斷的重要意義是判斷該行為的性質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象故意傷害罪等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險犯。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但是,從故意傷害犯罪的本質來看,其中確實有危險性判斷的環節。例如被告人出於非法侵害的目的追打他人,致使他人跳水逃跑,這時在是否救助問題上就出現了危險性判斷的問題,這也是區分行為性質的關鍵點。如果行為人看到被害人游泳技術非常好而不救助,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可以認定為過失犯罪。如果見到被害人不會游泳而不救助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則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其他意外事件,則可能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致使他人倒地,被過往的車輛軋死的情形,如果該行為分別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上、一級路上、鄉村公路上,其危險性判斷也不同,那么行為的性質也就不同。即使發生在相同的路上,由於時間的不同(如夜晚、早晨、中午、晴天、雨天、霧天),其危險性判斷也不同,決定了犯罪性質也就不同。

因果關係

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問題歷來是解決非純正不作為犯問題的焦點。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原因力問題一直是法學家們孜孜以求的東西。
對於作為犯來說,因果關係的判斷應當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其原因力在於自身罪過與自身力的結合,我認為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也應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但其原因力在於人的罪過與自然力的結合。以殺人案件為例,對作為犯來說,就是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罪過(故意或過失),運用自身的力量,致人死亡,其原因力=罪過+(自身的)力。而對於非純正的不作為犯來講,其原因力=罪過+(外界的)力。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作為犯的原因力與不作為的原因力是等價的,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力的來源不同而已。當然,不作為的力,必須是行為人能控制的力,這是與前面講過的“作為可能性”緊密相連的。
不作為的因果關係考察必須結合上述兩方面,脫離任何一個方面都無法對非純正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作出正確判斷,對非純正不作為因果關係的片面理解可能使因果關係成為行為人開脫罪責的工具,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知識

不純正不作為:屬於犯罪客觀方面,其相對於純正不作為。
在我國刑法中,由不作為的行為形式實現的犯罪有兩種類型:
純正不作為犯
一種是刑法規定只能由不作為的形式實現的犯罪,這種情形叫做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我國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即屬此類。
不純正不作為犯
另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為實現,也可以由不作為實現,行為人實際上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犯罪,這種情形叫做不純正不作為犯,如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故意殺人罪即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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