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漢語詞語)

遺棄(漢語詞語)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棄
  • 外文名:abandon;forsake;cast off;run out on sb/sth
  • 詞性:動詞
  • 拼音:yí qì
  • 詞義:丟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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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語

基本信息

拼音:yí qì
被遺棄的小狗被遺棄的小狗
詞義:
①丟掉;放棄。例句:笨重物品帶不走,全都遺棄了。
②不履行贍養或撫養親屬的義務。例句:厚次敘九族之親而不遺棄|遺棄糟糠,別婚士族。

基本解釋

【abandon;forsake;cast off】不顧情感、忠誠或義務的約束而拋棄;拋棄應贍養或撫養的親屬

詳細解釋

見“ 遺棄 ”。
1.拋棄丟棄
三國 魏阮籍詠懷》之四十:“離麾玉山下,遺棄毀與譽。”
宋歐陽修《和劉原父澄心紙》:“當時百物盡精好,往往遺棄淪蒿萊。”一本作“ 遺棄 ”。
明謝肇淛《五雜俎·事部一》:“鉤索奇僻,而遺棄經史,二病也。”
魏巍《東方》第六部第九章:“與這種情景成鮮明對照的,是敵人被打翻的車輛、狼藉的屍體和遺棄的槍枝、彈藥、軍衣、軍毯、水壺等各種軍用物品。”亦指拋棄之物。
《舊五代史·漢書·史弘肇傳》:“路有遺棄,人不敢取。”
2. 謂對自己應該贍養撫養親屬拋開不管
《書·皋陶謨》“惇敘九族” 唐孔穎達疏:“又厚次敍九族之親而不遺棄,則眾人皆明曉上意而各自勉勵。”
清王士禛《分甘餘話》卷下:“然《北夢瑣言》載 頻 遺棄糟糠,別婚士族。”
周克芹《勿忘草》:“她再也不會遭受舊時代婦女那種被踐踏、被遺棄的命運了。”
3. 死的婉詞
元稹《告贈皇考皇妣文》:“慈訓備至,不肖乃立, 積 初一命, 稹 始奉朝,供養未遑,奄爾遺棄。”

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被遺棄的花被遺棄的花
相關法規: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構成虐待行為則要看
  1. 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2. 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3. 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菸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 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
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比較籠統,沒有像日本刑法規定的那么細,但籠統立法是我國立法的一貫特點。舊刑法堅持的是寧疏勿密的立法原則,新刑法儘管有所改變,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時間上顯得非常倉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論證,對於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對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統統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對於遺棄罪而言,儘管刑法對其位置作了調整,學界的認識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認識上:
一是,主體是在家庭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二是,對象限於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員;
三是,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受扶養權;
四是,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五是,作為義務源於婚姻法的規定,等等。
而對遺棄行為到底有哪些表現,為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訂時進行細化,在刑法修訂時是否需要對其罪狀進行完善,遺棄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調整在解釋論上,是否對遺棄罪的對象、客體、義務的來源及“扶養”的含義等的解釋也應該適時修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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