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棄
- 外文名:abandon;forsake;cast off;run out on sb/sth
- 詞性:動詞
- 拼音:yí qì
- 詞義:丟掉;放棄
漢語詞語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詳細解釋
三國 魏阮籍《詠懷》之四十:“離麾玉山下,遺棄毀與譽。”
宋歐陽修《和劉原父澄心紙》:“當時百物盡精好,往往遺棄淪蒿萊。”一本作“ 遺棄 ”。
明謝肇淛《五雜俎·事部一》:“鉤索奇僻,而遺棄經史,二病也。”
魏巍《東方》第六部第九章:“與這種情景成鮮明對照的,是敵人被打翻的車輛、狼藉的屍體和遺棄的槍枝、彈藥、軍衣、軍毯、水壺等各種軍用物品。”亦指拋棄之物。
《舊五代史·漢書·史弘肇傳》:“路有遺棄,人不敢取。”
《書·皋陶謨》“惇敘九族” 唐孔穎達疏:“又厚次敍九族之親而不遺棄,則眾人皆明曉上意而各自勉勵。”
清王士禛《分甘餘話》卷下:“然《北夢瑣言》載 頻 遺棄糟糠,別婚士族。”
周克芹《勿忘草》:“她再也不會遭受舊時代婦女那種被踐踏、被遺棄的命運了。”
遺棄罪
- 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 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 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菸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 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