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員罪是指在戰場上負有救護職責的軍職人員,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行為。特徵: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指在戰場上,對有條件搶救的傷員故意不予搶救,或對已搶救下來的傷員故意丟棄的行為。對非戰負傷的軍職人員或者敵方傷員的遺棄行為,不構成本罪。
情節惡劣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如果戰鬥極端危急,確無條件把傷員搶救下來,或搶救下來無力救治等,不構成本罪。主體是對搶救傷員負有直接責任的軍職人員。包括負有直接責任的救護人員或指揮人員。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