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故意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情節惡劣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棄傷病軍人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abandoning the wounded soldiers
  • 性質:情節惡劣的行為
  • 內容:故意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
  • 實質:罪行
構成,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處罰,法律解釋,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我軍的性質決定了軍人不論職務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彼此應互相關心和愛護。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軍人是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場勤務條令》專門規定了“傷員救護”一節,其中第127條明確規定傷員救護“除充分發揮衛生人員的作用外,應廣泛開展自救互救,搞好火線搶救,並及時聯繫前線或組織後送,使傷員得到早期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第107條也規定,衛生勤務部門要“”嚴密組織衛生防疫和防護,合理組織與使用衛勤力量,迅速對傷病員進行醫療和後送,保持部隊戰鬥力。“在戰場上遺棄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最終妨害我軍的作戰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場上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構成遺棄傷病軍人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傷員,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遺棄是指對有條件搶救的傷病軍人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在緊急情況下,對確實無條件把戰場上的傷病軍人搶救下來的,或者雖已搶救下來但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未予及時救的,不應視為遺棄。遺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場上。戰場泛指兩軍交戰的區域,在現代戰爭條件下,戰場的範圍很廣,包括陸地、水域、空中。
戰場上的情況錯綜複雜,遺棄傷病軍人的行為,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惡劣是指遺棄傷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遺棄傷員多人或多次的,遺棄重要傷病軍人的,遺棄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且為軍人之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各級指揮人員、救護人員及其他實施遺棄行為的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傷病軍人的行為將會造成傷病軍人失去救護機會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遺棄傷病軍人的動機多數情況下是出於害怕危險、嫌麻煩,個別的也有為泄私憤、圖報復的,這些動機都反映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執行重要的作戰任務而無法救護傷病軍人,或者客觀條件下允許收攏、轉移傷病軍人,不得已而放棄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所以不應認為有遺棄傷病軍人的主觀故意。

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不顧,情節惡劣的,應以遺棄傷病軍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傷病軍人,以致傷病軍人被棄置,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處罰

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解釋

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法律解釋第四百四十四條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 【解釋】本條是關於遺棄傷病軍人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構成本條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裡規定的“故意遺 棄”,是指行為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 戰場上,遺棄的對象應是我軍因傷、病需要給予救護的人員。“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 對有條件搶救的傷病軍人不予搶救,遺棄不顧的,對已經搶救的傷病軍人無故遺棄的等情 況。 在戰場上對有傷病的軍人, 每個軍人都有搶救與保護的責任, 這也是我軍的光榮傳統。 在戰場上對傷病的戰友遺棄不顧, 會削弱我軍的戰鬥力, 影響部隊的士氣, 破壞部隊團結。 當然戰場上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 有時根據當時的條件和環境, 無法對傷病軍人進行搶救, 對這種情況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因而本條只規定對於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 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的主體是故意遺棄傷病軍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裡規定的“直接責任人 員”,是指對遺棄的傷病軍人有條件救護而故意不予救護的人員,將自己負責救護的傷病 軍人遺棄的人員以及對故意遺棄傷病軍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指揮人員等。 1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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