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在1998.08.12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8.12
- 實施時間:1998.08.12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保衛部,各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總直屬隊第二、武警部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保證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十章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精神,結合軍隊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對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轄分工範圍通知如下:
一、保衛部負責偵查下列案件:
1、戰時違抗命令案(第421條);
2、隱瞞、謊報軍情案(第422條);
3、拒傳、假傳軍令案(第422條);
4、投降案(第423條);
5、戰時臨陣脫逃案(第424條);
6、阻礙執行軍事職務案(第426條);
7、軍人判逃案(第430條);
8、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案(第431條第1款);
9、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案(第431條第2款);
10、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第432條);
11、戰時造謠惑眾案(第433條);
12、戰時自傷案(第434條);
13、逃離部隊案(第435條);
14、武器裝備肇事案(第436條);
15、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第438條);
16、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第439條);
17、遺棄武器裝備案(第440條);
18、遺失武器裝備案(第441條);
19、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案(第446條);
20、私放俘虜案(第447條)。
二、軍事檢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軍事職守案(第425條);
2、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第427條);
3、違令作戰消極案(第428條);
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第429條);
5、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第432條);
6、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案(第437條);
7、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第442條);
8、虐待部屬案(第443條);
9、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案(第445條);
10、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軍事檢察院受理的時候,經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決定,可以由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遺棄傷病軍人案(第444條);
2、虐待俘虜案(第448條)。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範圍的通知》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