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故意遺棄傷員罪指的是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行為主體是對傷員負有直接救護責任的人員。(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傷員而不救護,或有條件救護而不救護。 (3)在客觀上表現為對傷員棄之不顧的惡劣行為。因戰鬥激烈而無法搶救傷員的,不構成犯罪。
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不顧,情節惡劣的,應以遺棄傷病軍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傷病軍人,以致傷病軍人被棄置,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