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基本介紹

  • 罪名: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定義:軍人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軍人
  • 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 刑法條文: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一條
構成要件,刑法條文,認定,處罰,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 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 劣,後果更為嚴重。《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工作暫行規則》等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拒絕診治按軍隊約有關規定就診或轉診的軍隊傷病員、拒絕對危急重症傷病 員進行必要的搶救處理”的軍隊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構成 本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 現為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以控制、緩解傷情、病情,挽救傷病軍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終生嚴重殘疾。拒不救治的行為可以發生在醫療救護的各個環節上, 如值班護士拒不接診,醫生拒不檢診和進行搶救,檢驗人員拒不進行檢驗等。有條件救治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只有客觀上具備救治的條件,才能證明行為人拒不 救治傷病軍人存在主觀上的罪過。是否具備救治傷病軍人的條件,應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 境,綜合認定。在緊急情況下,對確實無條件搶救治的,或者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未予及時救治的,不應視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即國家宣布 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在救護治療崗位上,是指軍隊醫務人員在執行戰場救護任務 過程,正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執行任務或者臨時執行救護治療任務。危重,是指傷病軍人的傷勢或者病情嚴重而處於危險的情形,且不及時救治,將導致其死亡的後果 發生。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本條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 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份上看,行為人應是醫務工作人員,包括臨時被委派從事醫務工作的 人員;二是從時間上看,這些醫務工作人員正在崗位上履行救護治療職責,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從事臨時搶救任務等。如果行為人不是醫務工作人員,或者 不是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而是在下班以後、休假之中或者從事其他工作時,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脫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脫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二)區分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出於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並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 故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殘,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不救治,如遺棄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相關說明

一、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犯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殘”,是指二等以上殘疾;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一是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動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給救治工作設定障礙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義憤或者引發嚴重事件的等。
二、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脫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脫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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