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疏議》是1997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興良。
基本介紹
- 作者:陳興良
- ISBN:9787810119740
- 頁數:736
- 定價:35.00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7-03
- 裝幀:平裝
作者介紹,作品目錄,
作者介紹
作者簡歷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
義烏人。1977年12月考入北京大學法律
系,1981年12月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
學位;同年考取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
碩士研究生,1984年12月畢業,獲法學
碩士學位;同年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
專業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畢業,獲
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
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
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比較法研究會幹事、北
京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北京
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專著:《正當防衛論》、《共同犯罪論》、《遺
傳與犯罪》、《刑法哲學》、《刑法的人
性基顧》、《當代中國刑法新理念》6部。
主編:《刑法新罪評釋全書》等20多部。
合著:《刑法學原理》(三卷)等30多部。
合譯:《立法理論――刑法典原理》等4部。
在《法學研究》等報刊雜誌發表論文200餘
篇,並有多部(篇)著作(論文)獲獎。其中
《共同犯罪論》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
優秀成果一等獎(1994年);《刑法哲學》
獲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
(1995年);《刑法學原理》(三卷)獲
第二屆國家圖書獎(1995年)。
作品目錄
目 錄
代 序 嬗變與遞進
――從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
一、1979年刑法:發展完善
(一)1979年刑法總則的修訂補充
(二)1979年刑法分則的修訂補充
二、1997年刑法:孕育誕生
(一)刑法修訂的研究準備階段(1983年9月至1988年2月)
(二)刑法修訂的全面實施階段(1988年2月至1993年3月)
(三)刑法修訂的最後突破階段(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
三、修訂前後的刑法:巨觀比較
(一)統一性
(二)連續性
(三)明確性
四、修訂前後的刑法:總則比較
(一)基本原則
(二)普遍管轄
(三)精神病人
(四)正當防衛
(五)主犯處罰
(六)單位犯罪
(七)刑罰種類
(八)特殊減輕
(九)量刑制度
(十)行刑制度
五、修訂前後的刑法:分則比較
(一)分則體例
(二)國事犯罪
(三)國際犯罪
(四)證券犯罪
(五)競業犯罪
(六)電腦犯罪
(七)黑社會犯罪
(八)衛生犯罪
(九)業務犯罪
(十)軍事犯罪
刑 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刑法制定根據
第二條 刑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罪刑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刑均衡原則
第六條 刑法屬地管轄
第七條 刑法屬人管轄
第八條 刑法保護管轄
第九條 刑法普遍管轄
第十條 刑法域外管轄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條 刑法屬地管轄的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 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的區分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非刑處置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和執行
第三十九條 管制執行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計算與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適用對象、死刑緩期執行以及核
準程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期滿後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七條 死刑、無期徒刑犯的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與執行規定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選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普通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緩刑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執行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適用條件
第七十九條 減刑的程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式
第八十三條 假釋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執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期滿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 時效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時效中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刑法的變通適用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 重傷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
家統一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里外勾結處罰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國家秘密或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死刑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犯)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害犯與過失犯)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
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實害犯與過失犯)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危害航空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通訊設施罪、過失破壞通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
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
租、出借依法配備的槍枝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
配置的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枝未及時報告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其他
危險物品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拒不整改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醫用衛生材料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電器、
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
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殘害無辜居民罪、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主體範圍的規定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
第四百五十二條 刑法的生效與失效(附則)
代 跋 法的解釋與解釋的法
一、前 記
二、法解釋:歷史命運
三、法解釋:本體論考察
四、法解釋:方法論考察
五、法解釋:中國命運
六、後 記
代 序 嬗變與遞進
――從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
一、1979年刑法:發展完善
(一)1979年刑法總則的修訂補充
(二)1979年刑法分則的修訂補充
二、1997年刑法:孕育誕生
(一)刑法修訂的研究準備階段(1983年9月至1988年2月)
(二)刑法修訂的全面實施階段(1988年2月至1993年3月)
(三)刑法修訂的最後突破階段(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
三、修訂前後的刑法:巨觀比較
(一)統一性
(二)連續性
(三)明確性
四、修訂前後的刑法:總則比較
(一)基本原則
(二)普遍管轄
(三)精神病人
(四)正當防衛
(五)主犯處罰
(六)單位犯罪
(七)刑罰種類
(八)特殊減輕
(九)量刑制度
(十)行刑制度
五、修訂前後的刑法:分則比較
(一)分則體例
(二)國事犯罪
(三)國際犯罪
(四)證券犯罪
(五)競業犯罪
(六)電腦犯罪
(七)黑社會犯罪
(八)衛生犯罪
(九)業務犯罪
(十)軍事犯罪
刑 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刑法制定根據
第二條 刑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罪刑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刑均衡原則
第六條 刑法屬地管轄
第七條 刑法屬人管轄
第八條 刑法保護管轄
第九條 刑法普遍管轄
第十條 刑法域外管轄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條 刑法屬地管轄的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 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的區分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非刑處置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和執行
第三十九條 管制執行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計算與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適用對象、死刑緩期執行以及核
準程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期滿後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七條 死刑、無期徒刑犯的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與執行規定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選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普通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緩刑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執行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適用條件
第七十九條 減刑的程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式
第八十三條 假釋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執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期滿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 時效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時效中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刑法的變通適用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 重傷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
家統一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里外勾結處罰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國家秘密或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死刑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犯)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害犯與過失犯)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危險犯)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
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實害犯與過失犯)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危害航空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通訊設施罪、過失破壞通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
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
租、出借依法配備的槍枝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
配置的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枝未及時報告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其他
危險物品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拒不整改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醫用衛生材料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電器、
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
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殘害無辜居民罪、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主體範圍的規定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
第四百五十二條 刑法的生效與失效(附則)
代 跋 法的解釋與解釋的法
一、前 記
二、法解釋:歷史命運
三、法解釋:本體論考察
四、法解釋:方法論考察
五、法解釋:中國命運
六、後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