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罪體
行為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行為是造謠惑眾,動搖軍心。這裡的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戰時在部隊中公開或者私下用口頭或者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路或者其他途徑,故意製造、散布謊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
時間 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平時有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罪責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謠言、動搖軍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處罰
根據刑法第43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造謠惑眾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指揮人員造謠惑眾的;謠言散布範圍廣泛的;謠言內容煽動性大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造謠惑眾的;引起部隊混亂;指揮失控、多人逃亡等嚴重後果的等。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是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勾結敵人,是指與敵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結敵人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判處死刑。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勾結敵人造謠惑眾,造成部隊軍心渙散、部隊怯戰、厭戰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民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訊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後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並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布,散布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後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係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於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後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