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危害國防利益罪作為一類罪納入了本法。刑法對危害國防利益的各種犯罪行為及其
法律責任均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對於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力。打擊和遏制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活動,保護國防利益不受侵害,對於推動我國國防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維護我軍鐵的紀律,促進我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罪特徵
一、這類犯罪所侵犯的
客體,是
國家的國防利益。這是此類犯罪所具有的最
本質的特徵。
二、這類犯罪的
主體既可以是
公民個人,也可以是
法人,還有極個別的軍職人員。
三、這類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如妨害軍事行動、破壞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妨害軍事設施保護區秩序、危害戰鬥力、危害兵役制度和損害軍隊聲譽等方面的危害較大的行為。
四、這類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至於犯罪動機,則可以是各種各樣的。
本罪種類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國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體的不同,分為五個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國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軍隊作戰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軍隊戰鬥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戰爭動員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和損害軍隊聲譽方面的犯罪。
一、危害國防安全方面的犯罪
妨害軍事行動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和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罪。所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脅等方法設定障礙,阻止軍人履行職責的行為。所謂“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 動”,是指採取各種手段和方法設定障礙,阻止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進行的作戰、戒嚴、戰備、訓練、執勤等保障國家和國防安全的活動。妨害軍事行動的犯罪行為,嚴重妨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威脅著軍人的人身安全,影響部隊軍事任務的完成,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罰金;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武器裝備(包括一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一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 信進行破壞,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三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以及國務院和中 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所謂“重要武器裝備”,是指戰略飛彈及其他飛彈系統、飛機、直升機、作戰艦艇、登入艦和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 輛、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的電台和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所謂“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飛彈基地,機場、港口,大型倉庫,重要管線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危害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的安全,也嚴重損害國家的財產,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戰時從重處罰。(2005年2月28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將第三百六十九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增加兩款分別為:“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軍事設施保護區管理秩序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妨害軍事禁區管理秩序罪和妨害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罪。所謂“軍事設施保護區”,是指國家對軍事設施依法劃區保護的區域,包括軍事禁 區和軍事管理區。所謂“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劃定的一定範圍內,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的區域。這個區域可以是陸域、水域或者空域。所謂“軍事管理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特點。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劃定的陸域、水域的一定範圍內,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區域。如軍用機場、港口、營區、訓練場、試驗場等。
對於妨害軍事設施保護區管理秩序罪的處罰,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此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此罪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害軍隊作戰利益方面的犯罪
提供虛假敵情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 或者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時。所謂“提供虛假敵情”,是指故意向參戰的武裝部隊提供捏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敵軍方面的情況。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部隊貽 誤戰機,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的後果等。這種犯罪行為在戰時嚴重危害了軍隊的作戰利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參戰部隊的重大傷亡,以致造成戰鬥、戰役的重大損失,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和個人目的,在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所謂“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是指在戰時,出於個人目的,故意製造謠言,並在部隊中散布,煽動怯戰。厭戰或恐怖情緒,蠱惑軍心。
對於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逃離部隊軍人提供隱蔽處所、財物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在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為逃離部隊軍人提供隱蔽處所罪和為逃離部隊軍人提供財物罪。所謂“戰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在戰時違反軍人職責,為逃避作戰義務而逃離戰鬥崗位的軍職人員。所謂“提供隱蔽處所”,是指為逃離部隊軍人提供可以藏身的地方。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為逃離部隊軍人多人次地提拱處所和提供財物等。
對於為逃離部隊軍人提供隱蔽處所、財物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在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和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軍事訂貨是一種國家行為,它是指採用協定或契約的形式向軍工部門或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行為,是國防經濟中體現商品經濟特點的一種軍品交換方式。它是事先通過簽定契約或協定達成的交易,這種契約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軍品數量、質量、完成時間、交貨與付款方式、價格等,具有規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所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是指生產方有條件按時供貨而故意拖延時間,是一種變相拒絕軍事訂貨的行為。所謂“情節 嚴重”,是指造成軍品供應不上,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這種犯罪嚴重危害軍隊的作戰利益,甚至可能導致戰鬥、戰役的嚴重損失,必須依法予以制裁。為此,刑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這種犯罪是在戰時情況下,行為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軍事徵用是一種國家行為,它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國家對各級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的物力,依法強行調用和徵購。如徵用交通工具、物資等。所謂“戰時拒絕徵用”,即戰時不履行軍 事徵用義務的行為。
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妨害了國家的戰爭動員秩序,危害了軍隊的作戰利益,影響了國家反侵略戰爭的需要,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對此,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危害軍隊戰鬥力方面的犯罪
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所謂“提供”,是指從製造、修築、生產、修配到武裝部隊接受使用的全過程。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直接影響武裝部隊的作戰、訓練,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防安全,必須依法嚴懲。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 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屬於過失構成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故意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予以雇用。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和故意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所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指採取蠱惑軍心等手段,策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所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是指故意聘請使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戰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用逃離參戰部隊的軍人,煽動多人逃離部隊或者雇用逃離部隊軍人多人,煽動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用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等。
對於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該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兵員徵集法規,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依法應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所謂“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徵兵工作 中弄虛作假、謀求私利、掩蓋真實情況的行為;所謂“接送不合格兵員”,是指將身體條件、文化條件和政治條件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兵員接送到部隊。所謂“情節嚴 重”,是指將有嚴重疾病或有犯罪行為的兵員接送到部隊,以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員等。
對於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危害戰爭動員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罪
這種犯罪是指在戰時情況下,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四個罪名,即戰時拒絕徵召罪、戰時逃避徵召罪、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和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所謂“預備役人員”,是指在軍隊現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謂“徵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役。所謂“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分別是指預備役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具有服從徵召、軍事訓練的義 務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煽動他人抗拒徵召或者軍事訓練,以及經多次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行為。
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妨害了國家的戰爭動員秩序,危害了國家的兵役法律制度,應當依法懲處。對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該罪行是指在戰時情況下或國家進行戰爭動員後,公民違反兵役法,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戰時拒絕服役罪和戰時逃避服役罪。所謂“拒絕、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義務。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動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經過多次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兵役等。
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國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國家戰爭動員的秩序,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此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損害軍隊聲謄方面的犯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非軍職人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軍隊聲譽,侵害了軍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了社會 的治安秩序,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