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裝共2冊)》主要收錄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 類型:刑事訴訟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1210635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 作者:陳興良 張軍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1232頁
- 開本:16
- 定價:298.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本書突出從指導案例中提煉出來的裁判要旨,為廣大法律界從業人士的必備實務工具用書。
圖書目錄
《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發(上卷)》目錄:
序一
序二
前言
要目
詳目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發(下卷)》目錄: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案例索引
主題詞索引
序一
序二
前言
要目
詳目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發(下卷)》目錄: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案例索引
主題詞索引
文摘
著作權頁:
199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吳彩森、紀昌德以霍山縣農副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採用高開低征的方法為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霍山縣翔鷹商貿經營部劉彬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作銷項發票,稅款數額82 182.68元,受票方已全部抵扣,完稅入庫4 169.66元。其中,經吳彩森、紀昌德審批後,安排汪樣林開票4份。
1997年7月,經被告人程先文牽線,台商儲誠戡、程貞恩在霍山縣先後結識了時任大化坪鎮稅務分局局長的被告人項義祥、時任大化坪鎮鎮長的被告人郭家春。儲誠戡、程貞恩提出大化坪鎮可以辦工藝品公司,為他們生產裝金卡的木盒,以這個公司的名義為儲誠戡在南京開設的江蘇金卡特藝品公司金瑞祥分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儲按銷售額的8%向鎮裡交納利稅。郭家春將此情況向鎮政府作了匯報。經鎮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為完成大化坪鎮稅收任務,成立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為儲誠戡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6%的稅金和2%的管理費。於是郭家春、項義祥在霍山縣工藝品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情況下,通過關係取得稅號和企業法人代碼,刻制了增值稅發票專用章等印章。至此,霍山縣工藝品公司在無營業執照、無生產場地、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由項義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儲誠戡虛開。自1997年8月至l997年11月,郭家春、項義祥、程先文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的名義到南京、合肥等地為儲誠戡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虛開稅款數額234248.74元,已抵扣稅款113530元,大化坪鎮政府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的名義完稅入庫72060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41470元,大化坪鎮政府非法獲利38280元。
1998年1月,霍山縣國稅局大化坪稅務分局併入諸佛庵稅務分局。諸佛庵稅務分局(後更名為西城稅務分局)接管原大化坪國稅分局業務後,被告人吳彩森應大化坪鎮政府郭家春等人的要求,在明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無營業執照、未實際生產,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仍決定同意由西城稅務分局為霍山縣工藝品公司代管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次開票前,由儲誠戡電話和傳真告訴程先文、郭家春開票內容。郭家春安排人員到西城稅務分局,經吳彩森或分管局長紀昌德在申請表上籤字同意後,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程先文則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送往南京交給儲誠戡,儲按價稅合計開匯票給程帶回。大化坪鎮政府按儲誠戡要求將開票的銷售額的7%扣下利稅,餘款提現金由程先文等人送回南京交給儲誠戡。自1998年1月至l2月,共為儲誠戡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份,虛開稅款數額485859.75元,抵扣稅款484329.75元,大化坪鎮政府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名義完稅70225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414104.75元,大化坪鎮政府非法獲利129830元,根據吳彩森的要求,經郭家春同意將其中的3萬元付給西城稅務分局,作分局其他開支。在所開的5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42份為汪祥林所填寫。
199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吳彩森、紀昌德以霍山縣農副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採用高開低征的方法為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霍山縣翔鷹商貿經營部劉彬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作銷項發票,稅款數額82 182.68元,受票方已全部抵扣,完稅入庫4 169.66元。其中,經吳彩森、紀昌德審批後,安排汪樣林開票4份。
1997年7月,經被告人程先文牽線,台商儲誠戡、程貞恩在霍山縣先後結識了時任大化坪鎮稅務分局局長的被告人項義祥、時任大化坪鎮鎮長的被告人郭家春。儲誠戡、程貞恩提出大化坪鎮可以辦工藝品公司,為他們生產裝金卡的木盒,以這個公司的名義為儲誠戡在南京開設的江蘇金卡特藝品公司金瑞祥分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儲按銷售額的8%向鎮裡交納利稅。郭家春將此情況向鎮政府作了匯報。經鎮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為完成大化坪鎮稅收任務,成立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為儲誠戡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6%的稅金和2%的管理費。於是郭家春、項義祥在霍山縣工藝品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情況下,通過關係取得稅號和企業法人代碼,刻制了增值稅發票專用章等印章。至此,霍山縣工藝品公司在無營業執照、無生產場地、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由項義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儲誠戡虛開。自1997年8月至l997年11月,郭家春、項義祥、程先文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的名義到南京、合肥等地為儲誠戡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虛開稅款數額234248.74元,已抵扣稅款113530元,大化坪鎮政府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的名義完稅入庫72060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41470元,大化坪鎮政府非法獲利38280元。
1998年1月,霍山縣國稅局大化坪稅務分局併入諸佛庵稅務分局。諸佛庵稅務分局(後更名為西城稅務分局)接管原大化坪國稅分局業務後,被告人吳彩森應大化坪鎮政府郭家春等人的要求,在明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無營業執照、未實際生產,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下,仍決定同意由西城稅務分局為霍山縣工藝品公司代管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次開票前,由儲誠戡電話和傳真告訴程先文、郭家春開票內容。郭家春安排人員到西城稅務分局,經吳彩森或分管局長紀昌德在申請表上籤字同意後,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程先文則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送往南京交給儲誠戡,儲按價稅合計開匯票給程帶回。大化坪鎮政府按儲誠戡要求將開票的銷售額的7%扣下利稅,餘款提現金由程先文等人送回南京交給儲誠戡。自1998年1月至l2月,共為儲誠戡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份,虛開稅款數額485859.75元,抵扣稅款484329.75元,大化坪鎮政府以霍山縣工藝品公司名義完稅70225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414104.75元,大化坪鎮政府非法獲利129830元,根據吳彩森的要求,經郭家春同意將其中的3萬元付給西城稅務分局,作分局其他開支。在所開的5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42份為汪祥林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