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出版信息,內容簡介,精彩片段,章節目錄,

出版信息

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書號:
26171
ISBN:
978-7-301-26171-2
作者:
吳漢東,宋曉明
版次:
1
開本:
16開
裝訂:
字數:
1908 千字 頁數:1072
定價:
¥328.00
瀏覽次數:
4
出版日期:
2016-10-21

內容簡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誌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全國法院在審理與指導性案例類似的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本選題共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四編;每編由數量不等的指導性案例依據相應法律條款及法條主旨的順序排列而成;每個案例均有權威出處,並分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兩部分,裁判要旨是本書的核心內容。 本選題不同於以往的指導案例彙編性著作,它在對既有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案例進行遴選的基礎上,更突出了從指導案例中提煉出來的裁判要旨,為廣大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法官、律師及其他司法實務人員所必備的實務工具用書。

精彩片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誌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全國法院在審理與指導性案例類似的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本書分為四編,上下兩卷。著作權、專利權為上卷,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為下卷。每編由數量不等的指導性案例依據相應法律條款及法條主旨的順序排列而成;每個案例均有權威出處,並分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兩部分,裁判要旨是本書的核心內容。 本書不同於以往的指導案例彙編性著作,它在對既有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案例進行遴選的基礎上,更突出了從指導案例中提煉出來的裁判要旨,為廣大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法官、律師及其他司法實務人員所必備的實務工具用書。

章節目錄

詳 目 (上 卷)
第一編 著 作 權
第一章 總 則 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
案例:無錫霍爾塞特工程有限公司與無錫市銘鑫增壓器製造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1 具有獨創性的產品說明書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NO.112.12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作品上的署名人為作品的作者。 
作品與思想(《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
案例:東莞市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與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3 以家喻戶曉的詞語和通常所用的表達手法相似地表達同一種思想的,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NO.112.14 具有獨創性的產品廣告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外國人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
案例:英特萊格公司訴可高公司等侵犯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21 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在中國自當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內受中國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
NO.112.22 外國實用藝術作品享有專利權並不妨礙其同時或繼續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外國鑑定結論和判決文書在我國著作權訴訟中的效力(《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
案例: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策劃有限公司與辛波特·桑登猜、采耀著作權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司法規則
NO.112.23 外國人的作品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外國機構的鑑定結論和判決文書在我國並不具有當然的證據效力。 
戲劇作品署名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
案例:湯麗真訴福建省雲霄潮劇團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1 尚未形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戲劇導演的署名權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
舞劇作品的歸類(《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
案例:陳民洪與彭萬廷、劉君勵、宜昌市歌舞劇團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2 文字作品的創作目的在於供舞台演出,應當為戲劇作品中的舞劇劇本,與舞台上的表演應當有所區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與表演者的表演者權也應當區分。
NO.113.1.33 以自己的物質條件獨立創作完成的作品,應當屬於個人作品,著作權屬於創作者,與表演作品的主體應區分開來。
NO.113.1.34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改編、修改其作品。
NO.113.1.35 對著作權人的錯誤報導並不必然導致名譽權侵權,尚需結合主觀要件和客觀事實綜合判定。 
對美術作品的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句容市美人魚景觀貿易有限公司與江蘇金一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1 美術作品中來源於公知領域的設計不能排斥他人就此進行創作,也不能僅憑此點斷定他人抄襲其作品。
NO.113.1.42 未按合作協定的約定進行創作屬於契約關係的範疇,與著作權侵權的認定無關。 
建築作品(《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保時捷股份公司與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3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作品,必須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具有獨創性,並且要富有美感,具有審美意義。 
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判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2.13 作品登記僅是作品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個案中法院有職權對作品的獨創性進行審查。
NO.113.44 不存在適用於所有作品的統一標準,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主要取決於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
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範圍與侵權判斷(《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與潮州市加蘭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45 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以表達為限,採用同樣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設計並生產類似主題的產品,不侵犯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數碼照片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5項)
案例:王正昌與雲南省地圖院、富民縣人民政府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51 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院已作出有效判決的,應當依有效判決認定。無有效判決的,可以通過比較不同確定歸屬。
地圖作品(《著作權法》第3條第7項)
案例:武漢市勘測設計研究院與牛水英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71 地圖作品在出版印刷之前要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定並不影響地圖作品本身的著作權。
行政區劃地圖的可著作權性及保護(《著作權法》第3條第7項)
案例:劉凱與達茂旗政府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72 獨立創作完成的地圖,如果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的選擇及表現形式上具有獨創性,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作品。
NO.113.73 行政區劃圖中關於行政區的整體形狀、位置以及各內設轄區的形狀和位置等,由於系客觀存在,表達方式非常有限,在認定侵權時應不予考慮。 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8項)
案例:北京市海淀區東方計算機技術研究所與珠海市恆開電子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恆開電子產品經營部著作權糾紛案0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81 計算機軟體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發表、複製其軟體作品,或發行、展示其軟體的複製品,或辦理其軟體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字型檔的作品種類認定和使用(《著作權法》第3條第8項)
案例: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九城互動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82 作為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結合的計算機中文字型檔,屬於計算機軟體作品,非美術作品。
NO.113.83 購買計算機字型檔軟體後,未經特別許可將字型檔用於商業軟體開發屬於侵犯字型檔作者著作權的行為,但僅將其中字型以漢字表意功能為目的使用行為,則不侵權。 答題卡的作品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
案例:陳建與富順縣萬普印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91 本身並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網站頁面的作品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第14條、第17條)
案例:喬哲與西部旅行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91 具有獨創性的網站頁面設計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NO.113.1.92 無論是作品的彙編,還是由數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知領域的材料構成的彙編,只要其對材料的選擇或編排體現了獨創性,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NO.113.1.93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境外影視作品權益的維護(《著作權法》第4條)
案例:廣東中凱公司與重慶水木年華網咖、羅昌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41 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以獲得進口行政審批為條件。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第10條第1款 第5項、第48條第1項)
案例:白廣成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3 如民間藝術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上作品的條件,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確定侵權賠償額時,應當考慮到鼓勵創作和弘揚傳統文化之間的平衡。
NO.1164 自立體三維美術作品到平面二維美術作品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
案例:黃自修與南寧市藝術劇院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1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的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能及於作品中原屬於民間文學藝術領域中公有的部分。
NO.1162 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創造、保存、發展者之間實行合理、公平的惠益分享原則。在後作品從之前的收集整理作品中間接受益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章 著 作 權
作品登記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
案例:坤聯公司與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11 作品登記的作用主要在於證明權利的歸屬,一般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從而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權的實質性接觸。 著作人身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4項、第33條第2款)
案例:林奕訴中國新聞社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及名譽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41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摘編的規定,僅適用於報刊、雜誌,且僅限於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進行摘編。
NO.1210.1.42 被控侵權人同時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名譽權的情況下,可以對名譽權損害及作品人身權損害以公開致歉、消除影響等方式一併予以補救。 複製行為(《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
案例:上海紐福克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紐福克斯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索雷亞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51 印刷線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圖屬於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印刷線路板上的字元層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NO.1210.1.52 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 出版發行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6項、第24條、第4條)
案例:陳逸飛與大一公司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61 違反有關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規的行為不屬於法院著作權管轄範圍。
NO.1210.1.62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而不反對的,負連帶責任。
NO.1210.1.63 違反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的,著作權人可以以契約違約或侵權為由,選擇其一進行起訴。 圖書的複製發行(《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6項)0 案例:李長福與中國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21 校對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錯誤,並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構成侵犯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情形。
NO.1210.1.62 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交給書商出版,其複製發行的主體實質上是書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為既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也構成違約。 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
案例:慈文公司和鼎仁信息技術、上海派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121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NO.1210.1.122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站上提供作品下載的行為,即使未收取費用,未獲利,也構成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通知—刪除”程式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與責任承擔(《著作權法》第10條 第1款第12項、《信息網路傳播條例》第14條、第23條)
案例: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線上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123 提供作品連結服務者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通知—刪除”過程中,經著作權人多次傳送符合條件的通知後,僅僅因為著作權人之後傳送的通知不符合相應條件而不作為,不能免責。 涉及提供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著作權法》第10條 第1款第12項)
案例:北京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124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將被連結網頁或網站作為其內容向公眾提供,該被連結網頁或網站上未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則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僅系提供連結服務,應當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NO.1210.1.125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控侵權內容的選擇完全是自主進行的,則其需對該內容負有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盡到最低程度的注意義務,否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P2P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
案例:雅柏電影有限公司和數聯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123 網路服務提供者雖未直接實施用戶的侵權行為,但如未盡到適當注意義務,未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其連結的侵權作品的傳播,屬於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應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涉及網路的公證證據的認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
案例:新傳線上(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自貢分公司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126 法院對網路環境下公證證據的證明力審查,除審查其本身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公證證據記載的事實是否發生於網路環境。 法人作品(《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第16條、第17條)
案例:楊松雲與日喀則地區行署修建靈塔辦公室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1.31 體現國家意志、受國家指定承辦的創作活動產生的作品屬於法人作品。 戲曲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屬的審查及認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
案例:黃能華等與揚子江音像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0
NO.1211.41 戲曲音樂作品應作為一個整體作品看待。在歷史上對戲曲音樂曲作者署名不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參與訴訟,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張著作權人歸己所有,不應予以支持。 民間音樂作品的改編(《著作權法》第12條、第47條第6項)
案例:王庸訴朱正本、中央電視台、王雲之著作權侵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1 以民間音樂作品為基礎的改編所要求的獨創性應高於民歌填詞和整理。典型意義上的民間音樂作品的改編是指使用了原音樂作品的基本內容或重要內容,其結果對原作的旋律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沒有使原作旋律消失。 0 點校古籍(《著作權法》第12條、第48條第1項)
案例:中華書局與東方音像電子出版社、北京錦繡紅旗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2 點校工作也是創造性勞動,具有獨創性的點校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NO.12123 認定點校作品的侵權行為,特別要將“校”作為比對的核心。可以通過抽樣方式,經過對點校部分的比對認定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小說到小品(《著作權法》第12條、第47條第6項)
案例:劉漢雷與中央電視台、上海市民眾藝術館、徐英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4 不同作者對同一題材的創作所出現的巧合應當體現在合理的限度之內,並且在相互隔離的狀態下獨立創作產生。否則該種相似並非源於獨創,而是侵權。
NO.12125 主觀故意並非侵犯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NO.121216 修改並不產生新的作品,而改編產生新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
案例:劉國礎與葉毓山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31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不屬於合作作者。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4條、第11條第3款、第17條)
案例:桂林天獅廣告策劃有限責任公司與桂林市旅遊局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41 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第38條第5項)
案例:王冠亞等訴安徽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5.11 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屬於製片人,只能由製片人作為著作權人來行使權利或主張權利,電影內部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無權就電影作品的整體主張權利。 電影VCD的性質(《著作權法》第15條、第10條第1款第5項)
案例:傅清蓮等與長春電影製片廠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51 將電影作品製作成VCD是對同一電影作品在不同載體上的複製行為,電影VCD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錄像製品”,而是電影作品的複製品。 職務作品(《著作權法》第16條、第14條、第11條)
案例:張延華與臨猗縣誌編委會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61 由編纂委員會主持編輯、並由該委員會承擔法律責任的編輯作品屬法人作品,而非合作作品。
NO.12162 個人向編委會提供的具有獨創性的被編輯作品,著作權歸原作者享有。編委會在行使自己的編輯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NO.12163 個人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
案例: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6.22 在沒有明示契約約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委託創作作品的權屬(《著作權法》第17條)
案例:黃志斌與南通百樂漁都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1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契約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契約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NO.12172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內容具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如果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的廣告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權,廣告主與廣告製作者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委託創作作品的認定(《著作權法》第17條) 案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政府與王則堅著作權糾紛案 一
、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3 構成事實委託創作關係的,受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處理。
NO.12174 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委託創作作品與合作作品(《著作權法》第17條)
案例:楊某訴春風文藝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5 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託參與合作創作的,委託人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合作作品,不需與創作的合作作者協商。 美術作品的原件(《著作權法》第18條)
案例:佘國富與翁金山、佘珍英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81 美術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不管是否合法取得,均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除展覽該作品原件,原件所有人不得實施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的繼承(《著作權法》第19條)
案例:哈力旦·烏甫江、阿不力克木等與新疆洛賓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91 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對署名權不能繼承。繼承人對於作者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保護是限定在作者死亡後發生了侵犯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行為。
NO.12192 在不能確定完整客觀地認定作品創作根源的情況下,應當從作品發表問世後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態度,及各方權利的歷史延續情況確定各個權利人的權利範圍。 軟體的後續開發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7條)
案例:廣東智軟電腦開發有限公司訴廣州拓保軟體有限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 軟體用戶可以在其與軟體設計者共有的軟體基礎上進行後續開發,其後續開發中對原有軟體的複製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教材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
案例:朱莉亞·班納·亞歷山大與北京市海淀區戴爾培訓學校、北京洲際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61 創作的目的以及教材本身的性質不能成為他人可以違反法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而進行複製和向公眾傳播的依據。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一般需參考以下標準,即是否基於商業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質、使用的數量和比例、使用行為對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是否有較大的不利影響。
NO.1222.1.62 使用他人作品,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無法指明作者的,應當為作者署名。 電影學院教學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
案例: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與北京電影學院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63 從事電影教學的藝術院校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練習拍攝電影是課堂教學的一部分,屬於合理使用。
NO.1222.1.64 在電影節上放映使用他人作品改編的影片,超出必不可少的課堂教學的使用範圍,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公益廣告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9項)
案例:陳逸與廈門友協廣告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9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製作公益廣告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NO.1222.1.92 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承擔侵權責任。 臨摹(《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0項、第11條)
案例:古田縣鶴塘鎮鶴塘村村民委員會與鄭楚雄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101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0項中規定的“臨摹”是指平面作品的平面複製的方式,而不含從立體作品到立體作品的複製。
NO.1222.1.102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契約 法定許可(《著作權法》第23條第1款、第16條)
案例:丁曉春與江蘇美術出版社、南通市教育局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3.11 並非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也並非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同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契約也未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仍歸作者所有。
NO.1323.12 非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編寫、經國家專門設立的學科審查委員會通過,並報送審定委員會批准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列入全國普通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中國小課堂正式用書,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中教科書的範圍。 默示使用許可契約的認定(《著作權法》第24條)
案例:周海嬰訴光明日報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1 《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NO.13242 報刊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轉載著作權人的作品時,著作權人來函收集報刊、修正錯誤、詢問稿酬等行為,不能認定為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契約關係。 自薦信的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
案例:俞華訴北京古橋電器公司侵犯廣告詞著作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3 著作權人給使用人的書信,有希望對方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未附加任何前提條件,且在對方使用其作品後,著作權人有肯定的意思表示,或有認可使用費性質的行為,應當認定著作權人具有許可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 著作權許可使用中的推定(《著作權法》第24條、第22條第1款第7項、第6條)
案例: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郵票印製局侵犯著作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4 由個人獨立創作完成的剪紙作品應當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NO.13245 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應當就是否取得許可提供證據。使用人的主張和證據無法證明其已取得許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NO.13246 國家郵政局、郵票印製局屬於公用企業,使用他人作品印製、發行郵票不能以“合理使用”而免責。 許可使用和轉讓契約(《著作權法》第27條、第25條)
案例:成都經濟電視台與成都市信海廣告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71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許可使用契約和轉讓契約的另一方在契約履行完畢後再次行使原權利的行為構成侵權。
NO.13272 電視節目專有使用權的取得無須獲得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電視節目著作權轉讓行為不同於電視節目發行行為或從事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行為。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出版契約的主體(《著作權法》第30條)
案例:顏永華訴南京市鼓樓區至樂書社等圖書出版契約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01 書商介入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出版事宜時,應從三者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整體關係確定圖書出版契約的主體。 圖書出版中的拒稿和退稿(《著作權法》第30條)
案例:王志榮與湖南大學出版社出版契約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4302 在圖書投稿過程中,出版社拒稿視為出版契約不成立,期間當事人若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再適用國家著作權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16條。 圖書專有出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1條)
案例:錢鐘書、人民文學出版社訴胥智芬、四川文藝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11 未經許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作品的匯校本,屬於侵犯圖書出版者專有出著作權的行為。
NO.14312 在《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也可適用於著作權糾紛。 圖書出版者按約定質量出版圖書的義務(《著作權法》第32條第1~2款、 第34條第1款)
案例:沈家和訴北京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2.11 著作權人和圖書出版者未就圖書出版質量進行約定時,可參照有關國家或行業標準。
NO.1432.12 圖書出版者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是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但未必侵害著作權人的修改權。
NO.1432.21 圖書出版者應按照出版契約約定的期限出版圖書,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圖書出版者超期後雙方同意繼續出版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重印、再版作品(《著作權法》第32條第3款)
案例:汪飛來與重慶出版社出版契約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2.31 圖書出版者出版社重印、再版圖書時著作權人有知情權和獲得報酬權。
NO.1432.32 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著作權人重印、再版後,私自進行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仍有權終止契約。 圖書重印與發行(《著作權法》第32條第3款)
案例:張培蓮與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432.33 對已為生效裁判確定為侵權並已給予權利人充分賠償的圖書,如在該判決生效後繼續發行,屬於對原判決執行的問題,不構成新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權法》第33條第1款)
案例:羅襄瓏訴法制日報社退稿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3.11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超過法定期限未被採用的,可另投他處,報社、期刊社無退稿義務。 報刊轉載已刊登作品(《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
案例: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1.41 如無相反證據,可利用網路註冊號和密碼驗證的方式證明網路作品的作者身份。
NO.1433.21 著作權人對已刊登作品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不適用法定許可。 報社、期刊社修改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2款)
案例:丁如雲訴無錫日報社著作人身權侵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4.21 報刊出版者在對作品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時,無需徵得作者同意。但這種修改、刪節不能涉及作品的內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彙編作品的出版(《著作權法》第35條)
案例:張旭龍與人民美術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51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與圖書出版者簽訂出版契約前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出版授權,應視為圖書出版者獲得出版該彙編作品的合法授權。 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著作權法》第36條、第47條第9項)
案例:汽車雜誌社與中國汽車工業經濟技術信息研究所侵犯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61 封面的排版
格式及版面布局屬於版式設計,而刊標等單幅作品則屬於美術作品。
NO.14362 版式設計專用權僅為出版者所有,其權屬確認不適用有關委託作品權屬的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款、第40條第3款)
案例:陳濤訴沙寶亮、北京現代力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31 歌曲是合作作品,對其使用應同時取得詞、曲著作權人的授權。
NO.1437.11 演員的演出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時,演出單位是表演者,應獨立承擔未經許可並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侵權責任。
NO.1437.12 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時使用他人作品,應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NO.1440.31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母帶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視該母帶本身的製作許可權決定是否適用法定許可。 表演者的人身權利(《著作權法》第38條第1~2項、第39條)
案例:劉國企、劉國全、劉國有、劉國同、劉國年等與北京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中國經濟信息社、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四達音像有限公司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81 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對表演的錄音錄像和傳播(《著作權法》第38條第1、4項、第48條第3項)
案例:耿某訴北京搖太陽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鄰接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51 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是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製作、具有創作成分、體現出製作者應有的創作性勞動的作品。
NO.14382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只要以他人能夠得知的適當形式讓他人知悉實施表演的表演者為誰即達到了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
NO.14383 知道其所錄製的節目是以播出為目的的,其參與錄製該節目,推定為同意他人將其表演錄音錄像並公開傳送。 義演中的表演者權(《著作權法》第38條第4~5項)
案例:臧天朔訴國際減災十年藝術系列組委會等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71 委託人不是委託作品著作權人時,僅有權在委託事項範圍內使用該作品。
NO.14384 表演者有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及複製、發行該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的權利,義演等公益理由不能免除使用人獲得表演者許可的義務。 表演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法》第38條第6項)
案例:汪峰與深圳市華動飛天網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85 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表演者權和錄像製作者權(《著作權法》第38條、第40條、第42條、第53條)
案例: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與中國文聯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寶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劇院、 河北音像人音像製品批銷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437.13 在整台戲劇演出中,承擔了籌備、組織、資金投入等工作的演出單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
NO.14401 發行劇目錄像製品應當取得作者、表演者、錄像製品製作者的許可;錄像複製單位接受委託複製錄像製品的,也應當驗證委託人是否取得了各權利主體的授權。
NO.1442.13 錄像製品製作者權的範圍僅限於錄像製品製作者製作的錄像製品,但是如果錄像製品製作者取得了非自製錄像製品所涉內容的獨家出版、發行權,有權禁止他人就相關內容製作、出版、發行錄像製品。 錄音製品中表演者和侵權者的身份認定(《著作權法》第38條、第41條、第48條第3項)
案例:孫楠與北京金視光碟有限公司、淄博銀座商城有限責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4386 如無相關證據,在錄音製品上表明曲目的表演者姓名和肖像的,可以據此認定表演者身份。
NO.14411 如無相關證據,光碟上蝕刻的SID碼是判定光碟複製者的重要依據。 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複製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
案例:廣東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440.31 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使用此類音樂作品製作的錄音製品進行複製、發行,也不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依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NO.1440.32 在不損害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的前提下,作品使用人可以先使用後付款。在計算應付報酬數額時,如當事人之間對複製、發行數量有爭議,可以根據出版行業的慣例判定。
NO.1440.33 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改編的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複製、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NO.1440.34 著作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之後,在其與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的契約中未對訴權問題作出約定時,可以自己行使訴權。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著作
權法》第42條第1款)
案例:北京非同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黑龍江人民廣播電台網路傳播權侵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2.11 依慣例通過網路宣傳者未提供下載路徑,不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表演者的二次許可權和獲酬權(《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
案例:吳美麗等與上海電影製片廠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2.22 目前電影表演者不享有二次許可權和獲酬權。 廣播組織的法定許可(《著作權法》第43條、第55條)
案例:王春花訴新鄉市郵電局將其作品製作成電話聲訊服務節目侵犯著作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31 套用戶點播而播放的聲訊服務不適用廣播組織的法定許可。
NO.14551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結案。 廣播組織播放錄像製品(《著作權法》第44條、第46條)
案例:浙江永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淄博笑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夏津縣廣播電視局、夏津縣廣播電視台播放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41 廣播組織播放電影作品、錄像製品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NO.14461 廣播組織播放電影作品、錄像製品,應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組織權(《著作權法》第45條)
案例:北京金視映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上海廣播電視台、上海文廣互動電視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龍有線電視設備器材廠侵犯廣播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51 不能使公眾在其自由選定的時空觀看的定點播放電視劇行為屬於廣播行為,非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NO.14452 電視網路經營者對其傳輸的節目信號不能控制、編輯等,且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未從中獲益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未經許可的發表(《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第49條)
案例:鄒源與林治、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1 有權許可他人發表攝影作品者應是著作權人,非照片所有人。
NO.15472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不同,不以營利為要件。
NO.15491 有關支付報酬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不能替代侵犯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作作品的發表(《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
案例:張紹蓁與任義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3 單位意志介入和接受,可以成立當事人之間的創作合意,產生合作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不能單獨發表。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著作權法》第47條第3、5項、第48條第1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