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 性質:罪名
  • 相關法律:《刑法修正案(三)》
  • 構成要件: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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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個罪名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認定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內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內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內容的。

處罰措施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 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報導

在2009年下半年,我國新疆等地連續發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針扎無辜民眾的惡性事件,並造成社會恐慌。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對於此類行為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論處。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大範圍的民眾恐慌、集會遊行的,要從重從快處罰。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九屆人大二十五次會議於通過,2001年12月2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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