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
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特徵
(一)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由動植物檢疫人員構成。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四)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管理秩序
立案標準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構成要件
客體方面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
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於防止動植物
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後果,甚至危害
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
對外貿易關係,損害
國家的聲譽。
客觀方面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物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鋪墊材料以及來自動植物檢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
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契約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依法進行檢查。偽造檢疫結果,是指濫用職權,出具虛假的、不符合應檢物品實際情況的檢疫結果,如根本不對應檢動植物等檢疫物進行檢疫而放任危害結果獻出具檢疫結果;明知為不合格的檢疫物品為了徇私仍然簽發、出具檢疫合格的單證或在海關報關單上加蓋檢疫合格印章,為檢疫合格的檢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檢疫證明等。其具體表現在所出具的檢疫放行通知單、動物過境許可證、動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
動物健康證書、
獸醫衛生證書、熏蒸消毒證書等由檢疫機關出具的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健康或者衛生情況檢疫證書中。應當指出,偽造檢疫結果,既包括偽造、出具被檢疫內容
全部虛假的結果,又包括偽造、出具被檢疫的內容部分不符合事實的結果。 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節。
主體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主觀方面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
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
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
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處罰認定
罪名認定
1、行為人與走私動植物、動植物製品的
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偽造檢疫結果幫助走私的,應以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等論處。
2、檢疫機關的非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他人
偽造檢疫結果的,則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處罰
《刑法》有關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條文規定: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具體要求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條文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才能以本罪論處。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無後果也構成犯罪,有嚴重後果的,作為加重情節。
二、本罪系刑法增設的新罪名。
相關案件
檢疫工作是防範禽流感疫情的一道重要“屏障”。然而,甌海區某鄉鎮動物檢疫員諸某卻將它當了回“人情”。2005年7月,在防範四川豬鏈球菌疫情傳播的關鍵時期,諸某在既
沒看到豬又未經任何檢疫的情況下,只因“私交篤厚”,便擅自為豬販潘某開具了《檢疫合格證》,為檢疫安全埋下了一顆“
定時炸彈”2005年11月24日,甌海區檢察院對這起我市首例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依法提起公訴。 2005年7月24日,豬販潘某將一車70頭生豬運往鹿城區鄭橋屠宰場屠宰,因生豬耳標號和《檢疫合格證》上註明的號碼不符被勒令退回。潘某隨即找到甌海區某鄉鎮動物檢疫員諸某幫忙。諸某出於私情,出主意讓潘某偽造豬的耳標,並出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次日,潘某又販來100多頭生豬,再次請諸某幫忙。諸某想到兩人關係頗深,又仍然在沒有看到豬、也沒有到現場檢疫的情況下,讓潘某偽造耳標,並謊稱自己已經對豬進行了檢疫,讓某鄉鎮檢疫站工作人員(未取得檢疫資格)為其開具了《檢疫合格證》。2005年7月24日當潘某將這車生
豬運到鄭橋屠宰場屠宰時,被屠宰場檢疫人員查出疫病予以銷毀。
諸某出具虛假證明,雖尚未造成疫情擴散,但是疫情檢疫關係社會公共安全,因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系只要實施了舞弊行為即構成犯罪。諸某徇私偽造檢疫結果出具不真實結論的行為,已經觸犯
刑法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