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裡的顛覆,是指以任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中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係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決定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顛覆國家政權罪
  • 法律:《刑法》
  • 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實質: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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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認定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於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
(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
(3)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民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於同一條文的原因。
(三)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本法第104條中武裝暴亂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第1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處罰

處罰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說明

一、這裡所指的國家政權主要是指中央人民政府。犯有此罪的行為人若從推翻某些地方人民政府開始,企圖逐步做到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篡奪國家領導權,最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權”又可以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二、本罪所指的行為無論有無危害結果,只要查明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政權的穩定。
三、本罪主體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三種類型,著重懲處首要分子。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分別量刑。

相關案例

陳平福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於9月4日開庭審理了一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年55歲的陳平福,大學文化程度,甘肅皋蘭縣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皋蘭縣公安局監視居住起訴書稱,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陳平福在網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網站,用部落格或微博發表、轉載財新網訊息,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於9月4日開庭審理了一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今年55歲的陳平福,大學文化程度,甘肅皋蘭縣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皋蘭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起訴書稱,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陳平福在網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網站,用部落格或微博發表、轉載《向埃及人民學習,我們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語的愚弄》、《不當奴化教育的幫凶》、《中國特色——領導創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輸家》、《我在自己的祖國被自己的僕人欺負》等34篇文章。起訴書認為,陳平福通過網際網路攻擊黨和政府,詆毀、誣衊國家政權與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 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陳平福在網際網路發表文章,有的是根據自己的遭遇撰寫的,有的是轉載的,其目的不過是為了表達“對現狀不滿,發泄心中的不快”,沒有“造謠、誹謗”的內容,是在履行《憲法》賦予一個公民對政府的監督權,如何能被視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次,政府不等於國家,公民批評政府工作人員、乃至批評政府,不等於要顛覆國家政權。
陳平福公開發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蘭縣一家國企學校的數學教師。2005年,他遭遇了一連串的生活打擊。先是企業倒閉導致失業,繼而又生了一場大病,負債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學,生活難以為繼。不得已,他來到省城蘭州,靠拉小提琴賣藝為生,卻多次遭遇當地政府救助站的“驅逐和羞辱”。
該案結果:2012年12月14日拿到甘肅省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以蘭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而劃上了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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