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
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
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
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部分
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本罪屬
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
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
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的
自然人。本條將
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野心家、陰謀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對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認定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與
分裂國家罪的區別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於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
直接客體不同。
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
(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與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民眾的方式。二是
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於同一條文的原因。
(三)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本法第104條中武裝
暴亂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第1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處罰
處罰犯
本罪的,對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
相關說明
一、這裡所指的國家政權主要是指中央人民政府。犯有此罪的行為人若從推翻某些地方人民政府開始,企圖逐步做到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篡奪國家領導權,最終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權”又可以包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二、
本罪所指的行為無論有無
危害結果,只要查明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
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政權的穩定。
三、本罪主體有
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三種類型,著重懲處首要分子。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分別量刑。
相關案例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於9月4日
開庭審理了一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年55歲的陳平福,大學文化程度,甘肅
皋蘭縣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
皋蘭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起訴書稱,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陳平福在網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網站,用部落格或微博發表、轉載財新網訊息,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於9月4日開庭審理了一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今年55歲的陳平福,大學文化程度,甘肅皋蘭縣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皋蘭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起訴書稱,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
陳平福在網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網站,用部落格或微博發表、轉載《向埃及人民學習,我們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語的愚弄》、《不當奴化教育的幫凶》、《中國特色——領導創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輸家》、《我在自己的祖國被自己的僕人欺負》等34篇文章。起訴書認為,陳平福通過網際網路攻擊黨和政府,詆毀、誣衊國家政權與
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
刑法》相關規定,應以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中國《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 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陳平福在網際網路發表文章,有的是根據自己的遭遇撰寫的,有的是轉載的,其目的不過是為了表達“對現狀不滿,發泄心中的不快”,沒有“造謠、誹謗”的內容,是在履行《憲法》賦予一個公民對政府的監督權,如何能被視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次,政府不等於國家,公民批評政府工作人員、乃至批評政府,不等於要顛覆國家政權。
據
陳平福公開發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
皋蘭縣一家國企學校的數學教師。2005年,他遭遇了一連串的生活打擊。先是企業倒閉導致失業,繼而又生了一場大病,負債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學,生活難以為繼。不得已,他來到省城蘭州,靠拉小提琴賣藝為生,卻多次遭遇當地政府救助站的“驅逐和羞辱”。
該案結果:2012年12月14日拿到甘肅省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以蘭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而劃上了一個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