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顛覆國家分裂罪
- 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的規定
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國家政權被顛覆、社會主義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說,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立案標準的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所謂“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積極主動參加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並在犯罪中起骨幹作用的人員。由於這類人員在主觀上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也是重點打擊對象,對“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
三、對其他參加的,一般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其他參加的”,主要是指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參加人員。對於情節顯著輕輕微、危害不大的參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對於被欺騙、被脅迫參與,沒有具體實施犯罪的一般民眾,可以不立案追究。
犯罪主體
犯罪客體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定罪標準
此罪與彼罪
二、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它們的區別主要是:(l)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3)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三、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1) 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民眾的方式。(2)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
四、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刑法第104法中武裝暴亂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刑法第l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量刑標準
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