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刑法條文,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 走私罪,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本罪種類,案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
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絕大多數犯罪是故意,少數犯罪是過失。
刑法條文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
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且判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且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
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
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其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規定處罰。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該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
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單位犯前兩款罪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其單位犯前款罪,對其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
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
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
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
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
走私罪的
共犯論處。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
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對本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
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
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之下罰金。
與單位犯前款罪的,對該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 在
招股說明書、
認股書、公司、
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之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
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
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對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其
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
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本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
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
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之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
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於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於2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之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於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
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於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
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
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該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
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之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之罰金,並對其直接的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之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
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
內幕信息的
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之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之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縱證券、
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單位犯前款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之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
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為嚴重的,對該單位判其
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
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其單位犯前兩款罪,對單位判處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其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其罰金,並對其直接的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規定處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
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本單位處其
罰金,並對其直接的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詐欺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其罰金,並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
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罰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欺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罰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五)匯票、本票的
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的,判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判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的。
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與上同: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
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處罰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欺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欺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
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
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該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判處
無期徒刑,並且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其單位判處罰金,並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
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判處無期徒刑,並且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
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本罪種類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案例
審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12.06.07
審理程式:再審
摘要:原零陵縣人民法院審理
零陵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敏、韋謙助、屈德田犯偽造國家貨幣、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案,於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32號刑事判決,謝敏犯詐欺罪,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屈德田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韋謙助犯
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謝敏、屈德田不服,向原零陵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抗訴,該院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5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抗訴人屈德田向本院提起申訴。本院於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監字第6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罪刑情節: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詐欺罪
刑罰:被告人謝敏犯詐欺罪,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屈德田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韋謙助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賠償:無
2、李長嶺非法經營、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契約詐欺案 (精選)
審結日期:2011.10.10
審理程式:再審
摘要:原審
被告人李長嶺犯非法經營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契約詐欺罪及原審被告單位鄭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原審被告人趙錦龍、尚天然、趙錦名、周長孝犯非法經營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一案,
上蔡縣人民法院於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單位鄭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李長嶺、趙錦龍、尚天然、趙錦名、周長孝均不服,提出抗訴。本院於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駐刑二終字第35號刑事裁定,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李長嶺之父李學道不服,向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號刑事決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刑罰:被告單位鄭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被告人李長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被告人趙錦龍犯
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
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尚天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趙錦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周長孝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民事賠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