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後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概述
補償貿易雙方的關係屬於國際貿易範疇內買方與賣方的關係,買方對購進的機器設備或技術知識等,擁有完全的
所有權和使用權,賣方在工廠企業內不占有股份。這種形式既利用了外資,也擴大了商品的銷售渠道。補償貿易常與
加工貿易相結合,通常稱為“
三來一補”。由於補償貿易的持續時間較長,一般為10~20年或更長,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要直接或間接參與。實行補償貿易對買方來說可以解決資金、外匯的不足,並可利用機會開拓海外市場創匯;對賣方來說可擴大產品銷路,增加出口,並可獲得穩定的供貨源。補償貿易的缺點是形式不太靈活,達成協定較難,手續較繁瑣,風險較大。1931年德國首先採取這種方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與西方的貿易中也常利用這種方式。
中國改革開放後也開始採用這種方式。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興建大型
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採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
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20世紀80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於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曾廣泛採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
直接投資進入我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我國
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
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種類
按照償付標的不同,補償貿易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定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的局限性在於,它要求生產出來的直接產品及其質量必須是對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國際市場上是可銷的,否則不易為對方所接受。
2、其它產品補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並不生產物質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協商,用回購其它產品來代替。
3、
勞務補償。這種做法常見於同
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相結合的
中小型補償貿易中。具體做法是:雙方根據協定,往往由對方代為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對方墊付。我方按對方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
工繳費中分期扣還所欠款項。
上述三種做法還可結合使用,即進行綜合補償。有時,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還可以部分用直接產品或其它產品或勞務補償,部分用
現匯支付等等。
基本特徵
補償貿易與
一般貿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
(1)信貸是進行補償貿易必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2)設備供應方必須同時承諾回購設備進口方的產品或勞務,這是構成補償貿易的必備條件。
應當明確的是,在
信貸基礎上進行設備的進口並不一定構成補償貿易,補償貿易不僅要求設備供應方提供信貸,同時還要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或勞務,以使對方用所得貨款還貸款。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此外,進行補償貿易,雙方須簽訂補償貿易協定。
最後,應指出的是進行補償貿易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要做好項目的
可行性研究;其次要合理計算貸款的成本和安排償還期;再次,要正確處理補償產品和正常出口的關係。
現代特點
跨國公司經營多元化有利於開展補償貿易擴大設備技術出口。補償貿易是一種易貨貿易,以設備技術和相關產品相交換,供方既承擔供應所需的設備技術,又承擔銷售作為抵償的相關產品。如果是單一的設備製造商,就難以接受這種
易貨方式。隨著跨國公司多種經營的迅速發展,生產企業前向經濟一體化已日臻完善。在國內外有廣泛的銷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銷售公司,使生產企業有能力銷售相關的返銷產品,從而把補償貿易作為一種擴大售
資本貨物的手段,並以此獲取雙重的利潤。
世界分工進一步發展,產業轉移向縱深展開是補償貿易的又一促進因素。一些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良好的投資環境使已開發國家將部分技術和
資本密集型產業向開發中國家轉移。儘管其中大部分產業轉移是為了占領國外市場,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產品是返銷的或者是用來裝配整機的零部件。以產業轉移為目的,設備技術出口方主要是從返銷產品中牟取利潤,而不是主要從出口設備技術中牟利。而設備技術進口方則通過
信貸方式,引進較為先進的設備技術,建立生產基地,同時又出口了產品,這構成了可能達成補償貿易的又一基礎。
設備技術的先進性是補償貿易雙方的主要矛盾。為了加強對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控制,已開發國家的有關企業在產業轉移中,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採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見的是
直接投資,只是利用
東道國的土地、勞動力以及原料、動力資源,而把生產技術和設備的
所有權、使用權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於補償貿易對設備技術出口方有著雙重利潤的吸引力,使得進口方也有了爭取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的能力。雙方達成交易的關鍵是:
(1)技術設備出口方之間的競爭態勢;
(2)返銷產品(或零部件)的市場前景:
(3)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
(4)償付條件。
作用
企業通過補償貿易引進設備技術,可解決其缺少資金進行設備更新和
技術改造的難題,從而使產品得以升級換代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包括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 設備技術進口方將產品返銷,在抵償設備技術價款的同時,也利用了設備出口方在國外的銷售渠道,使產品進入國外市場、以進口設備技術來帶動產品的出口,稱之為“以進帶出”的方法,是當代
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一大特點。
以補償貿易方式引進的設備技術,往往並不十分先進,甚至是二手設備。但如果產品能夠運銷且市場前景良好,設備價格合理,則對開發中國家增加產品出口,擴大國內就業機會,提高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仍是有利的。
出口方在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擴大設備和技術的出口。 出口方出於轉移產業的需耍,通過補償貿易方式將產業轉移至開發中國家,既獲得了轉讓設備和技術的價款,又從返銷商品的銷售中獲取利潤,可謂是一舉兩得。
貿易形式
1、產品返銷一稱回購貿易或簡稱返銷
在補償貿易中,用進口的設備或其他物資生產的產品,通稱為直接產品,用直接產品支付的,叫產品返銷。一般適用於設備和
技術貿易,在國際上有人稱之為"工業補償"。在我國,一般稱之為直接補償。
2、商品換購,是指買方不用生產出來產品進行還款,而是用雙方商定的其他產品或勞務來償付貨款,統稱
互購首次進口的一方用於支付進口貨款的商品,不是由進口物質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而是雙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間接產品。由於這種貿易有時候並不直接與其他生產相聯繫,故在發達
資本主義國家有人稱之為"商業性"補償貿易。由於這種補償貿易用間接產品償還,在我國一般稱之為間接補償貿易。
3、多邊補償或叫轉手補償
這種形式的補償貿易形式比較複雜。由第三國替代首次進口的一方承擔或提供補償產品的義務。
對比區別
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的區別
2、一般貿易通常不用以
信貸為條件,補償貿易往往是離不開信貸,信貸往往是這種貿易的組成部份。
3、一般貿易,一方為買方,另一方為賣方,交易手續簡便。補償貿易雙方,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具有兩重身份,有時供貨或銷售的義務還可讓給第三方,交易手續比較複雜。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的區別
補償貿易與
易貨貿易有以下區別: 兩者都是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換,一般不發生貨幣的流通,貨幣在這些貿易中僅僅是計價的手段。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易貨貿易往往是一次性行為,買賣過程同時發生,大致同時結束。補償貿易往往持續時間過長,有的3至5年,有的長達10年以上,每一筆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買賣活動。
補償貿易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執行補償貿易契約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於契約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
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准書和契約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應領
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相關問題
補償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時,有關外貿(工貿)公司和生產公司單位應持憑《登記手冊》和填寫的貨物
報關單1式3份,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並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
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上,屬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對外經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變賣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變賣處理的,要報經貿主管部門許可,報海關批准,並按章補納
關稅;如屬許可證管理商品,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
補償貿易產品能否轉讓第三方
可以,中外雙方在
補償貿易契約中規定將產品轉售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須同時在契約上籤字確認,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銷售給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銷售。如補償產品屬國家
統一經營、有
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事先應報經貿部審批。
補償貿易契約執行完畢是否可繼續出口產品
可以。但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出口收購進的設備和其他物資,應按
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不能作為補償貿易。
租賃進口設備能否搞補償貿易
租賃進口設備搞補償貿易有以下兩種情況:
1.租賃公司自行租賃、租借設備進口後,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應照章納稅。
2.租賃公司受外商
委託租賃設備進口從事
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的,符合補償貿易條件的,海關將給予相應的優惠。
進料加工項下的成品不能作為補償產品出口
如用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成品作為補償外商所提供的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實際上等於以
現匯購買了有關進口技術設備,不符合補償貿易的有關規定。
業務要點
引進設備技術的先進性、適用型及其保障措施。對引進的設備技術,必須就其質量保證和技術合作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技術上至少應該是領先於國內水平,並在國際上也較為先進的、設備供應方並應對涉及工業產權的問題作出保證。
返銷產品抵償設備技術價款的規定。回購是設備出口方的基本義務。我國在補償貿易中,通常用直接產品補償。但在具體交易中,有不同做法:
(1)全額補償。全部設備技術價款由等額的返銷產品抵償。
(2)部分補償。由設備進口方支付部分
現匯,其餘大部分價款通過返銷產品補償。
(3)超額補償、要求設備出口方承諾回購超過補償金額的返銷商品。
(4)以相關
勞務補償。這是一種
來料加工相結合的補償貿易,即引進設備技術後,接受對方的來料來件加工業務,以
工繳費抵償設備技術價款。
償還期限和
結算方式。償還期限和返銷商品的數量和價格直接相關。必須對返銷商品的作價原則、定價標準和方法作出規定,並應通過約定返銷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安排償還期限。補償貿易雖然是以產品抵償設備,但並非直接的易貨貿易雙方仍要通過貨幣進行計價支付。設備進口方必須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通常採用的方式有:
對開信用證、托收、
匯付(結合
銀行保函)等。
採用意義
採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同時“以進帶出”。利用設備供方的銷售能力,進入國外市場,是
利用外資的一種有效途徑。當前
國際經濟合作發展迅速,產業轉移的範圍已突破了
勞動密集型產業,而延伸至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我國企業如能抓住這一契機,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使得補償貿易方式在利益分配、市場控制和自主經營上獨特的優勢為我所用。
相關規定
補償貿易是指由外國廠商或者利用國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和設備,由我方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
貸款本息的
交易方式。直接用國內產品同國外廠商交換設備、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貨換貨,屬於易貨貿易,不屬補償貿易的範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除經批准在過渡寬限期內的補償貿易項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補償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徵關稅和
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的設備按
一般貿易規定辦理手續。其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稅。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當日,下同)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依法批准的補償貿易項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當日)前經主管海關登記備案,其加工設備於1996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優惠政策辦理。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可通過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寬限期可延長至1997年12月31日。
有關
補償貿易契約在補償完畢後,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用其
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等,海關按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補償貿易出口的補償產品,原則應返銷給提供技術設備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況,可將有關補償產品返銷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契約,應由我方經營單位與提供技術設備的外商以及代銷補償產品的第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後,方可享受補償貿易的優惠。
補償貿易引進技術設備如屬進口許可證或特定產品目錄管理的商品,應向經貿部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或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海關憑上述進口許可證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補償貿易項下進口技術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補償產品出口全部償還設備價款為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和報經主管海關核准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確需變賣處理的,在徵得上述有關部門批准許可後,應按一般貿易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相關風險
開展補償貿易,要注意如下一些可能遇到的問題和風險:
引進技術
一般情況下,西方不願將較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給別人,所以對一些技術決竅、高技術的轉讓價格偏高。因此,在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時,要注意這些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如何,還要確立合理的價格。
競爭和風險
(1)外商在獲得補償產品後,要注意其銷售渠道和銷售市場。如其銷售渠道、市場範圍、銷售價格等與我方的
出口市場和銷售渠道相一致,即會形成競爭。因此,要注意避開這些競爭,在補償貿易的立項到清償過程中,要了解對方的意圖和銷售情況,儘可能使補償產品的出口與傳統出口商品不重複。即使以傳統產品作補償產品,也要儘可能避開我國已有的出口市場和銷售渠道,而且要密切注意對方在國際市場上低價拋售的情況。
(2)要注意國際市場風險,要防止出口方在國際市場發生某些變化時,以各種藉口拒收補償產品,造成進口方償還困難。
(3)要注意補償產品的銷售成本,有的外商獲得補償產品後,將這些產品委託貿易商代銷,其增加的成本分攤到引進技術、設備的成本中去,將直接增加技術、設備的成本。
補償期問題
補償貿易的補償期可以是3年、5年,
大宗交易項目也可長達20年。但有的企業在和
外商簽訂
補償貿易契約時,往往忽視了確定合理的補償期,償還期過短或過長,以致企業不能如期履約或外資不能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