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

指非正規手段收購的物品叫做非法收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收購
  • 外文名:無
  • 性質: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 構成: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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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
(一)概念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行為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行為是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客體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客體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2、罪責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購的主觀心理狀態。這裡的明知,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2)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45條(《刑法修正案(四)》第7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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