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妨害清算罪
  • 定義: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
  •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
  • 犯罪行為方式:隱匿財產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犯罪行為方式,必要,界限,區別,處罰,刑法條文,司法解釋,相關法律,妨害清算案,認定,表現形式,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司、企業的所有財產。可見,清算活動與公司、企業股東以及其他債權人、債務人有著直接的經濟利害關係。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司、企業破產或解散時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並規定清算組的組成和具體的清算活動都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相條件進行。行為人如果在清算組進行清算期間,為了隱匿財產而製作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或者在公司、企業債務尚未清償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失去真實的、客觀的依據,給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增加難度,更為嚴重的是妨害了對公司、企業財產的清理,侵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本罪必須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所謂公司、企業清算,是指因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應當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活動。公司、企業清算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
(1)公司、企業的解散,它是根據公司、企業的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公司、企業決定停止對外經營活動,使其法人資格消失的行為。
(2)公司、企業破產,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對公司、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由於公司、企業清算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對清算組的組成與活動都作了嚴格規定。只有實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處理公司、企業的財產,才能減少和避免糾紛,維護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由於公司、企業已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已經停止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公司、企業原來的代表人已不能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而應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清理財產、處理清算有關的公司、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公司、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所以,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承擔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清算組成員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關於清算組的組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由於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以及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之規定,企業破產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

犯罪行為方式

(1)隱匿財產,即採取各種打式隱匿、轉移、私藏公司、企業的財產,並隱瞞不報,如將公司存款從甲銀行轉人乙銀行另立帳戶,秘密隱藏。隱匿既可以是資金,亦可以是機器設備、生產成品等實物。
(2)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所謂資產負債表,又稱資產負債平衡表,是指會計定期核算時以貨幣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業一定時期內財產的總體構成狀況即公司、企業資金的來源與運用的報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帳戶列示出借方又稱資產方與貸方即負債方,借方記載資產的運用、貸方記載資產與負債,表示資金的來源、要求借貸雙力必須平衡。平衡公式是: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的差就是所有者權益即淨資產的總額。從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業的財務情況及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所謂財產清單,乃是公司、企業現有財產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剩餘產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記公司、企業現有全部財產的單子,資產負債表,公司、企業財產清單,是進行公司、企業清算的重要檔案,不得作任何虛偽的記載,所謂虛偽記載,即就是登記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時不實在、不真實或隱瞞了重要事實,即進行虛假記載。如對資產負債情況,故意採取不報、不登、少報、少登、低報、低登等手段,隱瞞或縮小公司、企業的實際財產數額;或多報、多登、高報、高登公司、企業的資產數額,如把廠房、設備、產品的實際價值高估高報,用以多抵、高抵債務;或誇張、縮小公司、企業的資產等等,都是虛偽的記載。
(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職工乃至國家的利益,公司、企業清算時,其財產處理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安排:
第一,保留足夠的金額以及支付清算的費用;
第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三,繳納稅款;
第四,清償債務;
第五,分配剩餘財產。
這就是說,只有在清償債務後,即進行第四通財產處分程式後,財產有剩餘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財產的,則必然造成對國家、職工、債權人的利益的損害,出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必要

本罪的構成還要以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為必要。如果只有行為,而沒有造成後果或雖有後果卻不那么嚴重,即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行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的情況。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業職工、清算組成員及其代表征取公司、企業所欠稅款的稅務部門等。

界限

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客觀上都存在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為,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後者主體則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自然人犯罪。
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後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時間要件不同。本罪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後罪則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犯罪的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現為隱匿財產、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而後罪主要表現為編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後罪則是欺騙股東和社會公眾,騙取他們的投資。

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是單位犯罪,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一般工作人員均可成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職務侵占罪的目的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司財產。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和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財產權及股東的利益。
4、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上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則表現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處罰

公司、企業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2%以上5%以下的罰 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二%以上5%以下的罰 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但刑罰由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受。
二、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財產不足支付時,先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認定

妨害清算罪是公司、企業、清算組的組成人員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在清算期間,故意實施了妨害清算的行為並造成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後果行為,其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在認定該罪時,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妨害清算罪與幾類相似他罪的界限,要注意幾類特殊行為的認定。

表現形式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妨害清算罪,有三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即將公司財產加以隱藏,不使債權人或其它權利人知曉該公司擁有該項財產的行為;
第二種是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即公司、企業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虛構債務、隱瞞債權或者在其它財產清單上隱匿其所有的財產的行為;
第三種是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公司、企業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並且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就構成了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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