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非傳統犯罪,也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種社會法律現象。19世紀前,世界各國對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可罰性基本持否定態度,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之後,英美法系國家漸漸把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納入了刑法的視野。縱觀各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對單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為法人犯罪。如美國紐約州1909年刑法第1932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僱傭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執行法人業務違反關於租稅之法規者,法人本身須負刑事責任。在這裡,法人犯罪就是指單位犯罪。另一種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為單位犯罪。我國97年修改後的刑法採用的就是這樣的表述方法。我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四節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給單位犯罪可以如下定義:即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裡的單位犯罪包括法人單位犯罪和非法人單位犯罪兩種情形。世界各國對於單位犯罪主要是採取兩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方式進行刑罰處罰,我國也概莫能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位犯罪
  • 外文名:unit crime
  • 所屬部門法:刑法
概念釋義,基本特徵,基本內容,單位犯罪的處罰,

概念釋義

研究單位犯罪首先應當知道“單位”的含義。刑法學意義上的“單位”是指依法成立或者註冊登記具有某種社會功能組織的總稱。單位和單位犯罪都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同歷史階段的產物。單位犯罪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非傳統犯罪,也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種社會法律現象。19世紀前,世界各國對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可罰性基本持否定態度,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之後,英美法系國家漸漸把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納入了刑法的視野。縱觀各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對單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為法人犯罪。如美國紐約州1909年刑法第1932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僱傭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執行法人業務違反關於租稅之法規者,法人本身須負刑事責任。在這裡,法人犯罪就是指單位犯罪。另一種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為單位犯罪。我國97年修改後的刑法採用的就是這樣的表述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四節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的概念可以如下定義: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在外國刑事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多被稱為“法人犯罪”。我國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實施以前,理論界也較多地使用“法人犯罪” 這一術語。自從修訂後的刑法典設專節明確規定“單位犯罪”後,“法人犯罪”才被“單位犯罪” 這一法律術語所替代。
在我國刑法中使用“單位犯罪”的法律術語是由我國國情和經濟制度所決定的。長期以來我國受計畫經濟運行模式的影響,在刑法領域幾乎不存在單位犯罪的土壤和環境,難以產生單位犯罪的觀念。所以,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是以懲治自然人犯罪為主線而形成的,不承認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出現了單位犯罪的苗頭,刑法學界開始關注和研究單位犯罪問題。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7條第4款規定:“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 從而開創了我國法律中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先河。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分別規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可以成為行賄罪、受賄罪、走私罪、投機倒把罪、逃匯套匯罪的主體,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專門的刑事法律中確認了單位犯罪。此後,我國立法機關相繼確認了一些單位犯罪罪名。據統計,在1997年刑法修訂前,我國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涉及的單位犯罪罪名多達49個,其中,貪利型的經濟犯罪居多,這些規定初步建構了單位犯罪的刑事法網。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採用總則與分則相結合的方式確立了單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為懲治單位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我國刑法中沒有使用“法人犯罪”,而是使用了“單位犯罪”的法律術語是我國的國情和經濟制度所決定的。應該說使用“單位犯罪”的法律術語更符合我國現階段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況。那么,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這一法律術語應當如何理解呢?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與傳統意義上的法人犯罪不能完全等同。我國刑法中使用的“單位犯罪”概念克服了“法人犯罪”概念的局限性,其即包括法人資格的單位犯罪和非法人資格的單位犯罪,還包括經濟組織的單位犯罪和非經濟組織的單位犯罪。
2、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主體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大類組織形式之一。除此之外的單位組織形式目前還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3、單位犯罪是指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4、單位犯罪是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行為。當單位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構成犯罪的行為時,法律規定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

基本特徵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關於單位犯罪謀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爭議。有的認為,“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我們認為,單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這時單位犯罪所謀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為就不能一概而論。在單位的過失犯罪中,有的引發犯罪的因素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為了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屬於謀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單位過失犯罪;有的單位過失犯罪引發的犯罪因素並不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從事常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常規的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單位過失犯罪就不能理解為單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基本內容

1、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
(1)刑法中單位條件
單位犯罪主體與單位相互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而單位犯罪主體又是單位犯罪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內容。所以,研究單位犯罪自然要涉及到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因為單位犯罪主體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自身,這也是單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在單位犯罪中所說的單位,也簡稱為刑法意義上的單位。其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單位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等不在其中。
②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批准設立、成立或者註冊登記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裡的依法是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的批准設立、成立或者註冊登記程式生成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不包括單位內部設立的部門和機構。
③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行為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刑法意義上單位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整體意志是獨立的。二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整體利益是獨立的。三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名稱、資金、財產、場所具有獨立性,表明其有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與其他法律意義上的法律主體的獨立性是絕不能完全等同並論的。
(2)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①公司。公司是一種特殊組織形式的企業,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運作組織方式。根據我國公司法律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企業。根據我國企業法律規定,企業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批准設立或者註冊登記程式,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這裡的企業是指公司以外的企業。
③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批准設立的行使各種社會職能的組織。我國的事業單位種類很多,按照職能可以分為:教學科研文化事業單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為:國家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私營事業單位和在我國依法設立的外資事業單位。
④機關。在我國刑法意義上的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它是享有並行使國家決策、領導、管理職能,保障國家正常秩序的各級組織機構。我國的各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執政黨機關、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政治協商機關等。
⑤團體。我國的團體,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成立並登記備案的各種具有社會職能性、公益性、公眾性、行業性或者學術性的組織。
2、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單位犯罪客體和單位犯罪客觀方面兩部分。由於單位犯罪在刑法中只是一類具體罪名的代名詞,其犯罪客體要結合具體罪名進行分析研究更為適合。所以,在這裡只對其犯罪客觀方面進行分析。
(1)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含義
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單位實施了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且由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進而可知,單位犯罪客觀方面有如下兩層含義:
①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社會屬性。社會危害性行為可以是單位獨自實施的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實施的。
②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法律明確規定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這是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法律屬性。
③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刑法規定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具體罪名的行為。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國刑法對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具體罪名是有特定範圍的,單位只有實施了這個範圍內具體罪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犯罪。實施了這個範圍之外罪名的行為,不按犯罪論處。
(2)單位犯罪危害行為的形式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為分為作為、不作為或者持有三種基本形式。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單位犯罪的危害行為目前只存在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①單位犯罪的作為方式。單位危害行為主要是通過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因此單位犯罪的作為是指與單位相關人員施行的違反禁止性規範的危害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大部分單位犯罪均是由作為的方式來實施的。
②單位犯罪的不作為方式。單位犯罪的不作為是指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危害行為。如單位觸犯的逃避商檢罪、逃稅罪等。
從刑事立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作出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犯罪基本上以作為方式為主,不作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總之,單位犯罪的危害行為,不論是單位犯罪的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負責人員的領導、組織、決策、指揮行為與直接責任人員的實行行為構成的有機整體,二者缺一不可。
3單位犯罪的主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主觀要件主要是指單位犯罪故意、過失和目的。
(1)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過失。單位的故意犯罪占單位犯罪罪名的絕大多數,單位的過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數,還有個別的單位犯罪罪名即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如污染環境罪。
(2)單位犯罪的目的性很明確,都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利益,儘管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犯罪,但不構成單位犯罪,只構成自然人犯罪。
(3)許多學者在給單位犯罪下定義時都使用了“經單位集體討論或單位負責人決定”的表達方式,這句話表明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體現,整體意志也是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的核心要件。單位的整體意志並非其單位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決策機構依照一定的程式形成的,反映單位整體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4、單位犯罪的認定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國刑法中犯罪主體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犯罪認定必須在犯罪構成理論指導下,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所確定的各項基本原則,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的各項總則性規定,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關於具體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罪認定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審查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的要求。沒有適格的單位主體,就沒有單位犯罪。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主體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徵,把握住單位犯罪主體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確定和掌握了認定的基本標準。
(2)注意區分認定是否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當某一具體犯罪的主體即可以是單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時,應當從單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體性去區分和判斷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對於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或者少數人謀取利益的,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注意把握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不同,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主管人員和積極參加或者實施主要犯罪行為的人員。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人員範圍。切忌把只是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參與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一般職員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認定。

單位犯罪的處罰

1、單位犯罪的刑罰根據
我國刑法從刑法總則和分則兩個方面規定了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節中的第31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二是在分則的十大類犯罪中有九類犯罪規定了具體的單位犯罪罪名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形成了單位犯罪的刑罰體系和依據。
2、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說明我國刑罰在處罰單位犯罪時,原則上採取“雙罰制”,同時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規定的“單罰制”。
所謂雙罰制又稱兩罰制,是指對於單位犯罪的,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我國刑法中對絕大多數的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
所謂單罰制又稱代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的,不判處單位罰金,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就是單罰制的一個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是實行“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補充”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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