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行賄的主體和對象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單位行賄罪
  •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賄罪與行賄罪:在於行賄的主體和對象不同
  • 客體: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
主要特徵,立案標準,認定,注意區分界限,與本罪的界限,處罰,非罪界限,相鄰罪名,司法解釋,

主要特徵

1、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的,不能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2、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已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對於不正當利益的含義,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講其屬於商品範疇。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所謂“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是指個人行賄數額達到10萬元的80%以上,即8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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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所謂非法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只要行賄個人或者單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行賄個人或者單位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只要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更大的不正當利益,並且嚴重影響了黨政領導的形象,嚴重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和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因此,向上述對象行賄,只要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行為如果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且對單位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認定

注意區分界限

特別是要把對單位行賄和正常的饋贈行為區分開來。對單位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是一種錢權交易;而向親戚、朋友、同學的單位饋贈的行為,是為了加深感情和友誼,表禮致意。對單位行賄一般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往往是“以禮代賄”,賄賂物的數額比較大;而對單位饋贈的財物一般都比較小,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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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個人和單位均可成為犯罪主體,後者只有單位才具有主體資格。(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後者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向非國有單位行賄。

處罰

自然人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需要說明的是個人假借單位名義,為個人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另外對單位構成本罪進行處罰時,應弄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範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非罪界限

在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時,要注意將本罪與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給予財物兩種情況區分開來。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戶口轉移等手續由於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儘早得到解決而採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其次,要把本罪與一般行賄行為區別開來。只有行賄達到一定數額的才以本罪論處(該數額即上文中的立案標準)。否則,只能按一般行賄行為處理。

相鄰罪名

1、 本罪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本罪不要求情節嚴重,但成立單位行賄罪有情節嚴重要求。
2、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行賄的對象,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對象則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司法解釋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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